邳州法院“明伤不鉴定”提速解纷减负惠民
日期:11-20
近日,邳州法院适用“明伤不鉴定”裁判思路,高效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针对案件事实清晰、伤情明确的特点,促成双方在伤残等级认定上达成一致意见,有效缩短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受雇于李某夫妇经营的家庭板材加工厂。2024年11月,王某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随后入院接受治疗。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王某将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伤残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承办法官经深入分析案情、仔细审阅全部医疗记录后认为,王某伤情特征符合“明伤”范畴——即损伤明确、诊断清晰,决定在本案中适用“明伤不鉴定”裁判思路。
案件推进过程中,被告李某夫妇对王某的受伤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并申请进行司法伤残鉴定。李某直言:“法官,不是我们不认,但不做鉴定,这赔偿数额怎么定?总得有个白纸黑字的依据吧?”其妻子也补充道:“万一将来再有争议,我们找谁说理去?”二人坚持进行司法鉴定。
面对这一局面,承办法官与李某夫妇开展多轮沟通、耐心释法说理。法官结合王某CT片与病历,逐条对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出王某伤情与相应的伤残等级认定标准相符,具备直接认定的条件。他细致地为双方算了一笔账:“如果启动鉴定,不仅要支付鉴定费,案件审理周期也会延长。现在王某的肋骨骨折情况清晰,对应伤残标准明确,完全可以节省下这笔费用和时间。”
同时,法官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王某伤情、家庭困难的现实处境,并就赔偿计算标准等细节耐心答疑。最终,李某夫妇放下顾虑,坦言:“法官说得清楚,我们听得明白,再做鉴定花钱费时,确实没有必要。”于是主动撤回了鉴定申请。
随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进入调解程序。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围绕赔偿项目与金额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并提出多套可行方案供双方考量。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夫妇赔偿原告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案件得以圆满解决。陈 楠 刘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