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无重大变故应按协议履行
日期:11-20
潘某甲和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潘某乙由李某抚养,潘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离婚后,双方因潘某乙的抚养费和探望权发生争议,潘某甲拒绝支付抚养费。2025年7月,潘某乙将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付7个月的抚养费。潘某甲则以抚养费过高导致其家庭困难为由要求降至1100元。经查明,潘某甲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其年收入包括工资、绩效等共计11万余元。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甲与李某作为潘某乙的父母,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由潘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元,应当按照协议予以履行。潘某甲辩称在支付抚养费后工资不足以支撑日常开支,导致生活严重困难,且该抚养费标准已超过其收入的50%,故请求将抚养费降至每月1100元。离婚协议书系被告潘某甲与李某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事项整体处理而自愿达成的,根据其工资流水可知其收入较为稳定,抚养费占其收入比例亦较为合理,且潘某甲未举证证明其身体状况与工作收入发生明显变化以及其支付抚养费导致生活严重困难。因此,潘某乙主张潘某甲支付欠付7个月的抚养费共计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蔡晓霞 陈昱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