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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共同借款人未签结算单的责任认定要点

日期: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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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6年2月7日,蒋某因承包工程需发放工人工资,与马某、李某共同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款174670元,借条载明银行利息由蒋某承担。2019年2月10日,张某与蒋某就该笔债务进行结算,确认欠款合计120000元(含100000元本金及20000元利息),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马某、李某未签字。因蒋某、马某与李某三人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张某诉至洪泽法院,要求上述三人偿还借款1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洪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共同借款人未在结算单签字时的债务责任认定。张某与蒋某、马某、李某三人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结算单系对原借款合同履行情况的结算,未改变原始约定,且未加重马某、李某的责任,故二人仍需对100000元本金承担偿还义务。借条明确约定利息由蒋某承担,马某、李某不负支付利息的义务。结算单载明的20000元利息系张某与蒋某的合意,且不超过法定最高标准,蒋某应予以支付。故蒋某、马某、李某三人应共同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另利息20000元应由蒋某支付。

法官表示,共同借款人未在结算单签字时的债务责任认定,需围绕“合同稳定性”与“责任对等性”展开,核心目的是平衡债权人合法权益与债务人责任承担,维护借贷关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算单未加重未签字共同借款人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原有债务偿还义务。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免除必须经债权人明确同意,不能通过部分借款人的行为推定。借款人以未参与结算、未实际使用借款或担保非自愿等为由主张免除责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无正当理由不得对抗合法成立的借贷关系。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