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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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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力度与温度并存 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

日期: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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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失信”和“失能”如何区分?执行上又如何精准区别?11月13日,在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执行局负责人陈猛作出解答:司法实践中,“失信”与“失能”的外观表现虽均体现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内在原因其实截然不同。

他表示,“失信”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逃避、抗拒履行,甚至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规避执行,主观上存在恶意,损害的是司法权威与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失能”则是被执行人因经营失败、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客观原因,暂时或长期丧失履行能力,主观上无逃避执行意愿,若简单适用惩戒措施,可能加剧其生活困境,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为此,栖霞法院从2024年起严格遵循“依法惩戒与善意文明执行并重”原则,在执行工作中推进案件分类管理、强化信用修复,努力实现维护司法权威与保障民生权益之间的平衡。

针对“失信”行为,该院强化惩戒力度。对经核实确认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投融资等行为,压缩失信人员经济活动空间。

截至目前,已对31名失信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罚款金额合计35万元,实施拘留220人次,实施信用惩戒220人次。而针对“失能”人员,栖霞法院不断完善帮扶机制。“如果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未隐匿财产线索,我们不是简单适用惩戒措施,而是通过对经营性财产活扣、活封,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等,给予其一定履行宽限期,为其主动履行创造空间。”陈猛说。据统计,2024年以来,该院已促成执行和解案件11起,解决了102名职工的工资问题。

不仅如此,栖霞法院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失能”后积极履行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按约履行的被执行人,简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删除其失信信息,恢复正常信用状态,助力其重返市场。

栖霞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主任王培鑫表示,法院这样做,既能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避免出现“执行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的情况发生。栖法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