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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醉驾成本须自担 保险公司可追偿

日期: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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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醉驾肇事后想让保险“买单”?法院:违法成本必须自担!

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撞倒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蔡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蔡某损失后,以齐某的醉酒驾驶行为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情形为由,起诉齐某要求偿还交强险赔付款17.5万元。

泗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依法应予支持。酒驾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亦是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赔事项,相关违法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应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就本案而言,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垫付性质的替代性赔偿责任,而非终局性责任,保险公司向齐某追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判决齐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7.5万元。

法官表示,保险可以为合法行为“兜底”,并不为违法行为“买单”。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属于保险免赔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便通过交强险向事故被害人进行了先行赔付,也不意味着致害人可以免除责任。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后,针对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违法情形,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对此,法官温馨提醒广大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交通准则,树立文明驾驶理念,切勿心存侥幸,保护他人亦是保护自己。 徐子涵 朱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