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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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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知假买假”索赔酒水,能否“假一赔十”

日期: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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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知假买假”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其索赔金额是否应受限制?近年来,随着职业打假现象增多,如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成为实践中的焦点问题。近日,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购买白酒引发的“知假买假”索赔案件。

2025年2月至3月,李某先后两次在某烟酒店各购买一箱“国缘四开”白酒,每箱价格1650元,共计支付3300元,购买时均全程拍摄了视频。李某称其在饮用部分酒水后感到身体不适,怀疑买到假酒,便再次前往某烟酒店又购买了6瓶白酒,购买时全程拍摄并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经鉴定,李某前两次购买的两箱白酒均被确认为假冒产品,第三次购买的6瓶白酒为正品。李某认为,某烟酒店前两次销售假酒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货款33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酒店销售假冒白酒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关于十倍赔偿问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指出“知假买假”行为在食品、药品领域未被禁止,购买者仍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李某每次购买白酒时均全程录像,在明知可能是假酒的情况下仍又购买6瓶,且同一时间段内于多地城市多次购买酒水,其行为具有职业性特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官向双方分别释法说理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某烟酒店同意退还李某货款3300元,并支付赔偿金8250元。

法官指出,“知假买假”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打击制假售假、净化市场,而非鼓励牟利性索赔。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既让经营者为其销售假酒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维护了食品安全底线,又防止了超出合理范围的营利性索赔,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朱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