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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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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附条件奖金未达标不予支持

日期: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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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司之前每月都发全额工资,怎么突然就只给生活费了?这差额和奖金必须补给我!”泰州的刘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离职后向原公司追讨的2万多元工资差额,法院为啥一分都没支持?这事儿还得从一年前公司停产说起。

停产期间的“特殊福利”

2023年7月,刘某所在的江苏某制药公司因经营调整全面停产。让员工们意外的是,公司不仅没降薪,反而按全额工资标准发放,还额外加了“停产考核奖”。“虽然没上班,但工资一分不少,当时觉得公司挺有人情味的。”刘某回忆,2023年7月到12月,他每月都按时收到足额工资和奖金。

可好景不长,2024年1月,公司突然发了《薪酬发放沟通单》:因股权变更,即日起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差额部分以后会以“一次性奖金”形式补给大家,但有两个条件:3月中旬股权交易完成,且员工要在岗到4月20日复工复产。

“当时想着只要熬到4月就能拿到差额,就没多想。”刘某说,他从停产开始就没去公司上班,一直在家等待复工。

股权变更后离职,奖金泡汤了

2024年3月8日,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同时发了通知:奖金只给“在岗到复工日”的员工,离职的没有。刘某一算,离4月20日复工还有一个多月,可他因个人原因不想等了,3月19日便办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刘某越想越不对劲:“2024年1月到3月我虽然没上班,但公司之前一直发全额工资,现在突然‘缩水’,这差额和考核奖总共2万多元,凭啥不给?”他找公司协商,公司答复:“奖金条件写得很清楚,你没待到复工,拿不到。”双方闹到法院。

法院:自愿给的福利,

不能当成“必须发”的义务

法庭上,刘某认为公司单方面降薪违法,不发差额和奖金属于“截留劳动报酬”。公司则拿出工资发放记录和通知文件:“我们已经按最低工资标准发了生活费,差额是附条件的奖金,刘某自己离职放弃了条件,凭啥要?”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后,给出了明确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者要明白,工资和奖金不是一回事。”承办法官杨丽提醒,这里面有三个关键点:一是生活费是底线,额外福利可调整。公司停产期间,发放生活费符合特殊时期工资支付规则,2023年发全额工资属于“单方施惠”,就像老板过年发红包,给是情分,不给不违法,更不能变成以后必须发的义务。

二是奖金不是“铁饭碗”,条件成就才能拿。2024年的工资差额被明确为“附条件奖金”,和复工挂钩,就像“全勤奖”要干满一个月才能拿。刘某3月19日离职,没等到4月20日复工,条件没满足,自然拿不到。

三是企业经营有自主权,特殊时期可灵活调整。公司因停产、股权变更调整薪酬,属于“特殊时期的临时措施”,只要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法律就支持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要是逼着企业把临时福利变成长期义务,反而会让企业更难扛过危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王雪莲 夏红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