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日期:11-05
近年来,方便快捷、经济实惠的电动自行车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也屡见不鲜。如果未成年人骑车撞到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赵某系网约车司机,2023年6月26日,赵某在步行横过非机动车道时,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赵某与沈某均倒地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赵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残疾。嗣后,赵某与沈某协商赔偿事宜,发现沈某发生事故时系未成年人,遂将沈某及沈某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上述费用先从被告沈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沈某父亲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沈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十八周岁,对于原告赵某的损失,被告沈某父亲作为原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沈某在被起诉时已满十八周岁,故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告沈某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沈某父亲支付。关于误工费,鉴于原告在误工期内自2023年9 月22日即开始工作,法院根据其受伤前的收入状况及实际误工状况,酌定原告的误工费为14000元。根据原告赵某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两被告的答辩意见,法院认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计35万余元。被告沈某负本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沈某应赔偿原告10万余元,扣除沈某先行垫付的2100元,剩余赔偿金额由被告沈某父亲承担。
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有限,在遇到复杂多变的交通状况时,容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家长作为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孩子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监护失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监护人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吴羽娴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