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快递员,三家“雇主”,撞车之后责任谁担责?
日期:10-27
在现代都市的脉动中,穿梭不息的快递小哥是连接消费与生活的毛细血管。然而,当一名同时为多家公司服务的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这个困扰着受害者、从业者与企业的难题,在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迎来了一份情理法交融的答案。
事故背后:
一名快递员,三家“雇主”
2022年6月的一个傍晚,快递员闵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在公路上疾驰,他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手头的包裹分别送达给某达、某韵、某通三家公司的客户。然而,在行驶过程中,他的车辆与市民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丁某瞬间人车倒地,左腿多处骨折,伤势严重。
事故经交警认定,闵某负主要责任。面对高达47万余元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受害者丁某将闵某及相关公司、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然而,法庭之上,三家快递公司众口一词:我们与闵某都是“承包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公司不应为他的个人过失行为承担雇主责任。
现场寻证:
法官的脚步丈量出事实真相
面对该案的困境,姜堰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肖立芹意识到,仅凭书面证据无法触及核心事实。“法律关系不能仅凭一纸合同名称断定,必须看清其运作的实质。”她决定,与法官助理曹秋阳,一同去闵某工作的快递网点看一看。
在堆满包裹、人头攒动的大院里,肖立芹法官看到了真实的工作场景:某达、某韵、某通三家公司的门头并列而立,闵某的日常工作就是在这个大院里,同时分拣三家的快递,然后装上同一辆三轮车,按照三家分别规定的却高度重合的路线、区域进行配送。
“他每天都要按时来分拣,派送延误我们都会罚款的。”一家公司的站点负责人无意中的一句话,让肖立芹法官抓住了关键。随后,通过调取闵某与三家公司的工作群聊天记录、系统派单数据以及最重要的材料——银行流水,一幅清晰的图景呈现出来:三家公司在事实上都对闵某进行着日常管理,指定任务、规定时间、实施处罚,并按其送件量支付报酬。这种紧密的“管理”与“从属”关系,已然构成了法律上的事实雇佣关系。
法槌落定:
按份担责,实现实质公正
查明事实后,如何划分责任成为又一难题。三家公司的管理交织在一起,共同导致了闵某在“工作状态”下发生事故。
经过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充分讨论,认为此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规定。最终,法院根据2022年上半年闵某从三家公司获取的收入比例,酌定由三家公司对丁某的损失按不同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并据此份额分别履行。两家涉案的保险公司也分别在各自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了赔付义务。
随着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一名劳动者受聘于多家用人单位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两个法律概念:一是事实雇佣关系的认定,二是分别侵权的责任划分。
首先,事实雇佣关系不看合同名称,而看实质内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指挥、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工作时间和任务,并定期支付报酬,那么无论签的是承包协议还是合作协议,在法律上都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本案中,闵某同时接受三家公司管理,因此与它们都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闵某在送快递途中撞伤人,其责任应由雇主承担。
最后,当多个雇主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时,就构成了分别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三家公司对闵某的管理强度和他的收入比例来划分责任份额,正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每一份责任都“罚当其过”。
这份判决不仅让受害者丁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合理的保障,也给穿梭于多个平台之间的劳动者服了一颗“定心丸”,更对规范新业态下的用工市场发出了清晰的司法信号:公正,永远在每一个细致的调查与每一次勇敢地突破之中熠熠生辉。曹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