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的补充决定》送达公告
日期:10-24
濮永军、张国民:
你二人于2024年6月30日晚上9点在溧阳市埭头镇西溪河沈家渡村东侧河道内非法倾倒1490吨渣土,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关清理义务,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决定由第三人溧阳市欣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运至溧阳市航天工程装备溧阳基地 100 米处资源化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代履行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你二人承担。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1日出具《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决定向你二人追缴本次代履行费用共计捌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圆整(88972.00元),并要求你二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缴纳,收缴人:溧阳市埭头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埭头支行,账号:8703204811801211000000203,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你二人拒绝签收,本机关依法在《江苏经济报》2024年12月24日A2版公告送达《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
现对《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补充决定如下:
你二人在收到本补充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江南农村商业银行缴纳本次代履行费用共计捌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圆整 (88972.00元),收缴人:溧阳市埭头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埭头支行,账号:8703204811801211000000203。你二人如对本行政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根据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你二人拒绝配合送达,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关于代履行费用追缴决定书的补充决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18118360163
联系地址:溧阳市埭头镇人民路1号
溧阳市埭头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