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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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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今日财经       上一篇    下一篇

当事人姓名:汤雷

性别:男性,民族:汉族,年龄:37,电话:15305884681

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01224818

身份证住址(地址):江苏省灌云县侍庄街道陆庄村小陆庄76-3号

违法行为发生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大桥北路9号旭日华庭圣荷西园区13 幢1单元101室

案由: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025年5月22日15时50分,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专卖人员杨帅(10010052050),周程(10010052151),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大桥北路9号旭日华庭圣荷西园区13幢1单元101室进行检查,店内有当事人汤雷准备销售给店老板的南京(雨花石)4条等1个品规卷烟共计4条,以上卷烟具有明显非法生产卷烟的特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当事人与店老板未谈及销售价格,涉案卷烟未及售出便被本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整个检查过程当事人口述烟是朋友送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和救济途径。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宁(一)烟存通〔2025〕第116号)、抽样取证清单,经与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封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卷烟和相关证件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对无关物品予以复位。

经检测,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拨打当事人电话,无人接听。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和案发时当事人提供的收件地址邮寄《涉案物品核价表》《鉴别检验结论告知书》《询问通知书》,邮寄至当事人身份证地址的EMS快递2025年6月10日被退回寄件人,邮寄至案发时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的EMS快递2025年6月7日已经到达自提点,截止到2025年6月16日仍无人取件。2025年6月30日,我局向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发出《案件协查函》,2025年7月1日,我局收到公安《回复函》,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回复函》中当事人信息联系当事人,但仍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案发现场、案发时当事人提供的收件地址、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公告栏张贴《涉案物品核价表》《鉴别检验结论告知书》《送达回证》。截至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未前来本局,公告满30日,视为送达。截止到2025年8月22日17:00,未有当事人前来对卷烟鉴别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当事人将朋友送的假烟准备销售给店老板的行为应属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因未及销售即被我局查获,故认定无违法所得。根据南京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计算,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元整(¥2120.00)。经全国统一专卖监管平台(省级端)查询,当事人无二年内曾因涉烟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案中当事人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元整(¥2120.00),符合《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拟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拟给予当事人违法销售总额30%的罚款。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涉案物品核价表、询问笔录、电话录音及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等为证。

2025年8月26日,经法制部门审核通过。8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公安《回复函》中当事人信息联系当事人,但仍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向当事人身份证住址和案发时当事人提供的收件地址邮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一)烟处告〔2025〕第116号)及《送达回证》、《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宁(一)烟延告〔2025〕第116号),邮寄至当事人身份证地址的EMS快递2025年8月30日被退回寄件人,邮寄至案发时当事人提供的地址的EMS快递2025年8月28日已经到达自提点,截止到2025年8月30日仍为待取件状态。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案发现场、案发时当事人提供的收件地址、南京市烟草专卖局一分局公告栏张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一)烟处告〔2025〕第116号)及《送达回证》、《延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告知书》(宁(一)烟延告〔2025〕第1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一)烟处告〔2025〕第116号)载明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载明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2025年9月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截止到2025年10月11日,本局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销售总额人民币贰仟壹佰贰拾元整(¥2120.00)的30%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叁拾陆元整(¥636.00)。

将先行登记保存的南京(雨花石)4条公开销毁(其中检验损耗0.1条)。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见《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单》)。若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于15日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苏省南京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0月15日

本局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浦滨路91号华润国际社区A7幢 邮编:210000

联系电话:025-58656109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至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