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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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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宜兴法院开出万元“诚信罚单”

日期: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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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是依法维权,却因贪图更多赔偿款,在诉讼中隐瞒父亲早已去世的事实,虚构被扶养人信息。近日,宜兴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依法对虚假陈述的原告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对通过不诚信手段妨害诉讼的行为敲响警钟。

2024年8月,原告刘某因交通事故被唐某撞伤,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遂将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宜兴法院。在赔偿清单中有一项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刘某为此动起了歪脑筋。为了获取更多保险赔偿,他隐瞒其父早已去世、户口尚未注销的关键事实,向法院提交了以其父为户主的户籍证明,谎称父亲需要其扶养,并向被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判决。

当承办法官要求刘某提交其父农保流水作证时,他却谎称父亲未交农保,并与家人串通证词谎称父亲外出旅游不在家。然而,这样拙劣的谎言很快被戳穿。经法院调查核实,发现刘某父亲已于十多年前亡故。刘某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宜兴法院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处罚。

法官表示,当事人如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等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予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予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或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更是民事诉讼中必须坚守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虚假陈述,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妨害了诉讼秩序,既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又妨碍法院查明事实。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徐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