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保育教育费
免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
免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二)免学杂费
1.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资助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学生。资助内容: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2.普通高中阶段免学杂费。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3.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免学费。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资助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4.高等教育阶段免学费。资助对象:在省(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就读的残疾大学生及研究生。资助标准:按其在读期间实际缴纳学费金额确定,省财政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补助8000元,研究生最高12000元,超出省财政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统筹解决。
(三)奖(助)学金
1.学前教育阶段政府资助。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2.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非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寄宿生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3.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4.中等职业教育阶段。(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2)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5.本专科教育阶段。(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每生每次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每生每次6000元。(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可分设2—3档发放。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6.研究生教育阶段。(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硕士生每生每次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次3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2)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由各高校确定。(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资助标准: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500元。
(四)助学贷款
资助对象: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贷款金额本专科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承担。
(五)其他
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资助对象:对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校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资助标准: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本专科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2.孤困学生教育补助。资助对象:学前到高中阶段在籍在校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独自生活的困难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标准:省财政按人均4000元/年的标准测算补助,由各地根据当地孤困学生分布学段、类型、支持政策等因素,制定具体资助标准,需优先用于减免教育收费。苏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