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法院:遛狗不拴绳致人伤残 饲养人全责赔偿
日期:10-13
文明养犬是义务,安全防护莫疏忽。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携带犬只外出时,使用犬绳、犬链等工具对犬只进行适当控制,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及孕妇等群体,认真履行管理和看护义务。如果因不拴绳遛狗致人伤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8月,80岁的李某准备和老伴一同散步至小区附近的菜场买菜,结果刚出居民楼就被一只突然冲出来的小狗撞倒在地。当日傍晚,李某被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检查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李某家属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事发时冲出来的小狗系王某饲养的宠物犬,因在遛狗时未牵绳,导致事故发生。后李某家人和王某协商未果,李某便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此次受伤所致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人、管理人,在外出遛狗过程中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宠物犬撞击李某致其摔倒受伤,李某受伤的结果与王某未拴绳遛狗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在小区内正常行走,并未存在过激行为,事故非因其重大过失或故意所致,故李某的损失应由宠物犬的管理人即王某承担。
经法院释明后,被告王某也意识到自己不牵绳遛狗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表示愿意协商赔偿李某的损失。最终,双方就具体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并就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是民法典规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之一,之所以规定饲养人要对饲养的动物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起对自己饲养动物这一潜在危险源的作为义务。饲养动物者在通过饲养动物给自己带来欢乐的同时,亦应采取安全措施,尽到饲养动物的安全预防义务,防止出现因动物自身的危险性导致他人损害的事故发生,做一名合格的养宠人。李牧男 仝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