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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8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淮安法院:格式条款歧义应作不利解释

日期: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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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房地产市场从“黄金时代”转为“黑铁时代”,房屋销售亦从原来的“购房者排队买房”,转为“房地产公司努力寻找购房人”,部分房地产公司为降低销售成本,推出了“全民经纪人”销售策略。近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产中介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报酬之争,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向中介韩某支付报酬3万元,为该案画上句号。

韩某从事房产中介业务多年,2024年7月,其留意到房地产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广告。该广告宣称,任何经纪人将客户带至售楼处看房,经核实为首次到访客户,并于90天内完成房产交易的,客户可享受折扣优惠,经纪人可赚取佣金奖励。案外人汪先生经某中介公司渠道被带访至售楼处,并被登记为首访客户,但未在90天内购房。此后,韩某得知汪先生有购房意愿,只是错过了购房优惠期,便携汪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前往售楼处看房。在韩某的协调下,丁女士顺利被登记为首访客户,并当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交易完成后,韩某向房地产公司申请佣金奖励,房地产公司以丁女士之前已与汪先生一起看过房,不符合首访客户的条件为由,拒不支付佣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全民经纪人推荐活动中,作为购房人的夫妻一方以A名义作为到访客户登记后,能否以B名义在下次到访时以新客户名义登记。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发起“全民经纪人”推荐活动,对参与的推介人进行悬赏奖励的根本目的是有效促成商品房成功交易,其公布的协作条款并未禁止上述行为,也未对“首访客户”进行界定。此外,推荐活动的所有条款均由房地产公司事先拟定,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当前,双方对“首访客户”的理解存在分歧,各方的解释均无法消除歧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于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所述,丁女士属于首访客户,在韩某的推荐下,丁女士最终与房地产公司完成了商品房交易,达成了特定行为,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悬赏广告承诺的内容支付韩某3万元奖励。苏 震 方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