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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保险业务员为自己购买保险,缘何未获理赔

日期: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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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越来越强,许多人选择购买商业保险作为社保之外的补充保障。保险业务员作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身为保险从业人员的李先生在给自己投保后,却未能得到理赔。若问个中缘由,还要从两年前说起……

李先生自2024年1月起在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从事销售业务。之后他为自己向A公司在线投保了一份《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并交纳首年度保险费1350元。

在投保单“健康告知资料”一栏中,有一项对被保险人过去两年内是否做过肿瘤标志物、病理活检或X射线、钼靶、CT等影像学检查并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询问,李先生对此勾选“否”并签名确认。

同年12月,李先生因病住院治疗,被诊断患恶性肿瘤。医院出具的“入院情况”显示,其曾因体检发现某项身体指标异常增高3年多,此前病理检查未发现明确恶性病变。

今年2月,李先生向A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过了几天,公司向他发出《理赔结案通知书》,“我们调查发现你前两年做过肿瘤标志物检查且发现有异常,但在投保时你没有如实告知,因此我们不能向你理赔重疾保险金。”A公司同时还提出解除与李先生的保险合同,并向他全额退还了保费。

“两年前我虽然做过肿瘤标志物检查,但当时没有发现癌细胞,医生也没开药,所以我不认为是异常情况。”因与A公司就保险理赔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李先生诉至苏州市姑苏区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谷振龙经过审查发现,李先生分别于2021年8月、2023年3月因体检指标异常住院治疗,虽然两次病理检查均未发现恶性病变,但其相关身体指标一直处于异常增高状态,且在2023年的出院记录中写有“可疑恶性肿瘤观察”“必要时复查”等表述。

“从李先生两次主动住院并进行病理检查的行为,可以证明其对自身因身体指标异常升高而存在较高恶性肿瘤风险,有着比较清晰的认知。”谷振龙表示。

考虑到李先生在2024年投保时已是A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并实际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姑苏法院认为,对于“健康告知资料”中的询问事项,李先生应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理应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自身的体检及住院检查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李先生在相关询问事项中否认身体真实情况,应认定其因存在重大过失而未履行法律及保险合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对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李先生明确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其已支付的保费予以支持,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请。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保险业务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具备专业保险知识、秉持职业操守、恪守诚信原则,既要向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产品信息,如实告知保障范围,也要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及承保费率的客户情况。

对于投保人来说,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基本情况、健康状况、过往病史、职业风险等级、生活习惯等可能影响保险风险评估的关键因素。

本案中,李先生作为保险业务员,既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亦是自己这份保险的“销售人员”,更应清楚保单询问问题的含义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要求。虽然他所患疾病在投保前尚未确诊,但因相关体检指标连续多年异常且已多次针对性住院检查,理应如实填报自己的身体状况,以供保险公司作为相应参考。

本案还反映出实践中存在部分保险公司疏于内部管理,导致一些保险代理人执业不规范的情况。对此,姑苏法院建议,保险公司可通过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养,增强其法律意识;注重对客户的回访,强化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加强销售过程的可回溯留痕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记录等方式监督规范销售过程。

保险代理人应加强法律和专业保险知识的学习,不断增强规范从业意识,提升能力水平;在从事保险代理活动时,不为盲目追求业绩而夸大宣传、隐瞒关键信息,否则不仅违反职业道德,也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法规。 孔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