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华、陈海燕:
2015年12月15日,贵方与我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借款及质押合同》(编号:8151215820014),借款金额3150000元,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贵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发出催收公告,请贵方立即偿还结欠我行的所有款项(截至2025年8月26日,贵方结欠贷款本息共计5373420.16元)及至实际清偿日的所有利息、罚息、复息等款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