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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太仓法院:法定代表人签单,公司与股东连带担责

日期: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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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日常交易往来中,当事人间不签订书面合同以口头约定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一旦发生纠纷后,谁才是合同相对方,是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面对个人有多重身份时。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李某系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于2024年12月6日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告李某称其是卖豆制品的,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需要原告王某供货,货款每十天结算一次,结算后支付。王某从2024年12月7日开始供货,并通过微信进行结算,直至2024年12月27日,经结算货款共63157元。后被告李某以各种理由不付货款,直至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王某遂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案涉合同发生于原告王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双方沟通中可以显示其向原告披露其系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送货地点为某食品公司,案涉合同双方应为王某与某食品公司。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原告王某在知悉被告意见后,经核对双方间聊天记录,确认根据被告的微信头像、昵称、双方间介绍沟通及被告指定的送货场所,被告李某确系以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其发生交易,原告王某认可合同相对方为某食品公司,但因李某系某食品公司唯一股东,王某提出追加某食品公司为被告,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由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间达成某食品公司分期履行货款,股东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在特定缔约主体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主张合同权利,也不负担合同义务。在日常交易往来中,个人为参与交易活动,注册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以商主体身份参与交易活动的情形并不罕见,个人对外兼以数个名义与他人沟通交往情形亦比比皆是。因此,为避免诉累,保障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交易前需注意对合同相对方的准确识别,尽可能通过书面合同形式载明当事人,仅有口头合同的,交易过程中应把握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关键要素,准确认定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支海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