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虚拟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无国界性,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交易和管理而风靡全球。随之而来的是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接报的虚拟货币投资诈骗警情也快速上升,此类诈骗案件因其打防难度较高,对当前公安反诈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
一、虚拟货币投资诈骗的常见类型
(一)密钥盗取型
密钥是虚拟钱包的核心,是开启虚拟货币钱包的唯一路径,拥有账号和密钥即可转移钱包中的所有资产。一些诈骗分子通过互联网远程操控,或者以帮别人注册钱包的方式骗取用户密钥,在用户往虚拟货币钱包里充值大量金额后,诈骗分子直接将钱包里的虚拟货币转移至自己的账户。
(二)虚假中介型
一些诈骗分子自称所谓的“换币中介”,用户一旦充值,便无法提现。以U币为例,用户换币需要找到U商,而U商作为中介(不表明真实身份),会在帮用户兑换过程中将U币转成混合协议一起洗入新地址,用户最终在欧易平台提币,完成交易。因提币地址均在境外,虚假中介就会利用境外地址难以追踪这一特点,将用户资产骗走,待用户提币的时候U币已不在账户中。
(三)投资洗脑型
一些诈骗分子利用自媒体网络,将自己包装成“虚拟货币投资专家”,声称能为投资网民提供买币、卖币方面的帮助。不断寻找用户聊天,不但传授投资技巧,甚至还会借助网络直播的热潮,向投资者免费直播讲课宣传,展示一些之前的投资成功案例,突破投资者的心理防线。在一步步取得投资者信任后,拉其“进场”投资,购买所谓虚拟货币,待资金投入后“收割韭菜”。
二、虚拟货币投资诈骗的特点及影响
(一)嫌疑人匿名化,操作方式隐蔽
虚拟货币自诞生起,匿名性就是其重要特点。一方面,这种隐蔽真实身份的操作可以加速信息传递;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利用匿名特点,在骗取受害人钱财后,能方便赃款快速转移至境外,导致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时无从溯源,匿名性和隐蔽性给公安机关在对交易平台的资金追踪、认定时带来很大障碍,这也是虚拟货币投资诈骗多发却很难追回的重要原因。
(二)骗取用户信任,高额利润吸引
查询相关案例,在近期高发的大金额虚拟货币诈骗案中,最常见的诈骗方式是先从小额交易开始,让用户在“提现成功”的多次反复操作中信任交易平台,在逐步加大交易金额后就会无法提现,并要求其加大投资方可“解冻”。同时,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披着高利润的外衣,用户经过一段时间的投资盈利、追加资金等操作后,很难看清交易平台的真实样貌。
(三)受害者范围广,社会危害极大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数以亿计的网民通过互联网紧密联系,而智能手机的兴起,更是推进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虚拟货币诞生于互联网,诈骗分子将虚拟货币包装成诈骗项目,利用新媒体平台传播大量引流信息,一些防范意识差或不全面了解虚拟货币的用户由于与诈骗分子之间存在信息差,就容易“中招”,损失大量钱财,进而产生家庭破裂、群体上访等较大的次生社会风险。
三、侦办虚拟货币投资诈骗案件的法律困境
(一)证据调取难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管控,目前虚拟货币支付结算平台的服务器一般都设置在境外。当涉虚拟货币投资诈骗案件发生后,境外取证的难度极大,部分诈骗分子在案发后自行关闭服务器,会导致用户身份信息等关键证据缺失,无法进行固定。另外,虚拟货币服务公司和服务器均设置在境外,部分交易平台的实控人在案发前会提前前往境外,导致相关案件中的关键人员无法到案,公安机关难以获取核心涉案人员的供述。
(二)事实定性难
利用虚拟货币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的案件属于新型网络犯罪案件,即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链不完整,诈骗分子也难以被定罪判刑,甚至久而久之可能撤案处理。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案件,常常以合法交易的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的目的,表现形式多样,且行为人通常在代持虚拟货币交易的操作基础上附加各种交易条件和交易规则,使案件事实具有强隐蔽性,对于该类案件的法律事实定性,依然存在着诸多法律难题。
(三)法律规制难
目前,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随着虚拟货币交易日益常态化,各种虚拟货币投资已呈现爆炸式增长,在虚拟货币交易所中,有的以提供交易中介为主要经营范围,有的则作为集中交易方进行虚拟货币买卖,收取交易的所谓“手续费”、交易佣金等,这些层出不穷的虚拟货币“新玩法”,现有法律监管体系不能够全部覆盖,但是否适合用刑法中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罪名规制,仍需深入商讨。
四、针对虚拟货币投资诈骗犯罪的打防对策建议
(一)深入学习研究既判案例,掌握类案法律评判标准
既判案例是研究一个新兴事物在法律上如何评价的重要参考,通过对不同案例的分析,逐步明确司法机关对于相关行为设定的法律界限。比如,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实务中大多数判例已经支持虚拟货币具有普遍性、可支配性、可公开交易、流通性强的特点,且虚拟货币还能在虚拟货币交易所变现,因此,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虚拟货币已被视为刑法中的财产。又如,某些虚拟货币交易所提供交易杠杆进行虚拟货币合约买卖,其添加杠杆的行为如果涉及操纵平台数据、将用户的交易钱款截留或者非法占有用户的虚拟货币,则涉嫌诈骗或非法经营类犯罪。
(二)持续加强警种联动协作,整合打击力量、手段和资源
虚拟货币投资诈骗具有依托互联网、资金关系复杂等特点,传统的单警种作战在某些场景显得捉襟见肘。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跨警种联络员制度,全面汇聚多警种专业力量、侦查手段、系统平台,全面构建警种合成、一体联动的大侦查格局。具体来说,经侦部门运用资金查控分析手段进行溯源追踪,网安部门对可疑账号进行落地查控,刑侦反诈中心对诈骗信息进行反制,实现迅速落实重大线索统一研判经营、重大案件捆绑作战、重大行动统一指挥调度,对虚拟货币投资诈骗犯罪形成露头就打、多维打击的高压态势。
(三)广泛宣传此类诈骗危害,全力守护群众财产安全
虚拟货币兴起时间不长,尚未被我国广大群众真正了解。谈及虚拟货币,往往想到的是曾让少数人一夜暴富的比特币,殊不知加密数字代币不是法定数字货币,其本身没有商品和主权背书。对此,公安机关要注重反诈宣传的实效性,有针对性地制作防范虚拟货币投资诈骗的宣传材料,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短视频、改编相声等方式,依托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对易受骗群体进行推送宣传。同时,要充分发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力量,定期组织虚拟货币的知识普及宣讲。在车站、商圈、广场等人员聚集处,滚动播放虚拟货币投资的风险提示广告,增强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防控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