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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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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未经备案买卖盐酸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日期: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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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B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明知盐酸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仍未经备案非法买卖,终将面临法律严惩。近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案件,两名被告人因多次非法交易盐酸共计620余千克,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3年8月至202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唐某在明知盐酸系易制毒化学品的情况下,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张某购买盐酸共计620余千克。后该批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经鉴定,被扣押的盐酸均为合格盐酸。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张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表示,盐酸兼具“一般化学原料”与“易制毒化学品”双重属性,属于国家严格限制流通的物品。未经法定审批备案程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销售、购买,否则情节严重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相关管理规定,仍在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下买卖盐酸,且涉案盐酸被用于制造毒品,侵害了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该案的判决也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在从事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管控要求,切实履行备案、审批等法定义务,切不可为追求便利或牟取非法利益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