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酒驾”入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仍有一小部分人员心存侥幸,不顾他人及自身安危,酒后驾车,害人害己。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结一起饮酒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
2024年1月,被告张某夜间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太仓市陆渡街道时,车辆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原告薛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薛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张某醉酒驾驶车辆,负涉案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薛某负涉案事故次要责任。后原告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共计30余万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薛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原告薛某因本起事故所致的人身损害相关损失。但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饮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形,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且从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及投保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赔偿责任。且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赔偿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4万余元,剩下16万余元由被告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醉酒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醉酒驾驶人员不仅要承担商业险不予赔偿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后,亦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醉酒驾驶人员追偿,醉驾人员最终需要承担所有相关损失。所以法官在此提醒,要时刻谨记交通安全法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保护他人亦是保护自己!万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