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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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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自动化交通行政执法中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困境与破解

日期: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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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1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数字政府建设加速推进的背景下,自动化技术在交通行政执法领域的渗透正深刻重塑治理形态。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人脸识别系统、无人机巡查等智能装备的广泛应用,使非现场执法成为道路交通管理的主流模式。这种执法形态显著提升了行政效率、拓展了监管覆盖面,也因技术逻辑与法治原则的潜在张力,引发了相对人权利保障的系列难题。如何在技术赋能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亟待回应的时代命题。

一、相对人权利保障的现实梗阻

(一)算法偏差影响执法公正

算法作为自动化交通行政执法的核心引擎,其决策逻辑的公正性、准确性直接决定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但当前算法应用存在三重风险。其一,是技术漏洞导致的事实误认。如电子监控设备将前车违章行为错误识别关联至后车,或因图像识别误差将合法行为判定为违法。劳伦斯·莱斯格在《数字时代的行政法:自动化决策与法律规制》一书中指出,算法误差的产生具有双重根源,既源于模型参数设置的技术局限,也与训练数据样本的代表性不足密切相关,这种缺陷会使算法在迭代过程中持续放大初始偏差。其二,隐性歧视的制度性传导。部分系统基于历史数据对特定车辆类型或行驶区域设置差异化监控强度,形成“算法歧视”。马颜昕在《自动化行政方式下的行政处罚:挑战与回应》中揭示,电子抓拍的高效性可能导致处罚密度在空间分布上的失衡,进而侵蚀个案正义的实现基础。其三,责任归属的模糊化。当自动化执法技术外包时,行政机关与企业的责任划分不清,可能形成“追责真空”,尤其在企业逐利动机的驱动下,算法权力滥用的风险显著攀升。在自动化交通行政执法中,如何确保算法的公正性、避免歧视性执法,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二)通知机制效能不足

告知机制作为程序正义的基础环节,在实践中存在两类突出问题:其一,告知方式存在不全面性与滞后性。当前电子化告知虽实现了效率提升,但部分地区因数据传输层级过多,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有网约车司机反映曾在一周内连续收到三条同一违章的滞后罚单,且申诉无果,这一现象暴露出在自动化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于洋在《自动化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以道路交通领域为例》中调研发现,部分电子送达仅载明违法事实与处罚结果,对申诉渠道、举证要求等关键信息刻意省略,实质剥夺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其二,程序规范的碎片化。非现场执法呈现“边实践边规范”的特征,缺乏统一的程序指引,导致不同地区在告知方式、时限要求上差异显著,加剧了权利保障的区域不均衡。

同时,信息化建设的滞后进一步放大了沟通鸿沟。部分执法机关仍依赖传统文书送达,与电子监控的高效性形成鲜明反差;部门间数据壁垒导致“信息孤岛”,跨市执法信息的共享率不足,使相对人难以全面掌握自身违法记录,既影响权利行使,也增加了重复处罚的概率。

(三)执法结果争议频现

群众对自动化交通行政执法是否满意,政府官网对相关满意度调查数据少有公示,即使公示,其结果也多表现为满意或比较满意。满意者认可其摆脱人为因素干扰的客观性,不满意者则质疑其“技术至上”的冰冷属性。这种分歧源于三重认知张力,一是信息不对称下的信任赤字,算法逻辑的专业性使普通公众难以理解决策依据,如算法的不透明性、数据处理的误差等,媒体对争议个案的聚焦报道进一步强化了“技术误判”的刻板印象。在缺乏充分了解和信任的情况下,公众对于自动化执法的决策结果往往持怀疑态度,甚至产生抵触心理。二是预期与结果的错位,算法对“轻微违法”的零容忍处理与公众认知中的“比例原则”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可能源于公众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差异,如对临时停车上下客的严格处罚常引发争议。自动化执法过程中缺乏实时有效的沟通机制也是导致执法结果与公众预期偏差的重要原因。在自动化执法的决策过程中,公众往往缺乏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这种沟通缺失使得公众对于执法决策的依据和过程缺乏了解,难以形成共识和认同。三是重复处罚的制度性诱因,同一违法行为因监控设备间距过近被多次抓拍,或因跨区域数据未同步遭遇异地重复处罚,这类现象虽占比不高,但部分群众对自动化交通行政执法持保留意见,认为其缺乏足够的人文关怀,可能导致误判或过度处罚,存在不满意的评价,对执法公信力造成持续性损害。

(四)异地申诉救济成本高昂

申诉救济机制存在“高门槛、低效能”的突出问题。虽然行政申诉程序是近年来国家提倡的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之一,但相对于电子眼所涉的交通行政执法数量而言,进入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极少。自动化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庞大,然而单案处罚金额普遍较低,相对人往往因维权成本高于违法成本而放弃救济。程序设计的繁琐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困境,线下申诉需经过材料审核、现场核验等多个环节,时间周期较长。这对于异地申诉来说,更是面临地域阻隔,相对人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申诉,这不仅增加了申诉的难度,也提高了申诉的成本。

(五)数据隐私安全存在隐患

个人信息在自动化执法中的流转存在多重隐患。在收集环节,多数监控设备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公众对数据采集范围、用途缺乏知情权;存储环节,部分外包企业采用简易加密方式,技术手段或管理策略未能跟上数据量级增长的速度,数据泄露的风险将显著增加。无论是物理存储介质的失窃,还是网络存储环境的漏洞,都可能成为数据泄露的源头。隐私泄露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如身份盗用、财产损失、信誉损害等。而当前,尽管有法律法规对隐私保护提出要求,但在实际操作层面,防范措施仍显不足。技术手段的局限性、人员管理的疏忽以及法律法规执行力度的不均衡,都使得隐私泄露的风险难以有效降低。

数据管理的无序状态更增风险。网络防护体系对APT攻击、供应链渗透等新型威胁防御不足;部分机构或企业出于利益驱动,可能忽视数据隐私保护的重要性,违规收集、使用或泄露个人数据用于商业开发;数据销毁缺乏标准流程,退役设备中的存储介质未进行安全擦除,形成“数据残值”泄露隐患,使得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控性大打折扣。

二、相对人权利保障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算法治理的三维框架

其一,技术优化层面,应建立算法动态校准机制,提升算法精度。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引入更多的特征变量,如车辆类型、行驶速度、交通环境等,来丰富算法的训练数据,提升其识别能力,开发“算法沙盒”系统,对新模型进行模拟测试,通过大量历史案例验证其兼容性。此外,还应建立自动化执法决策的可追溯机制,通过记录算法决策的全过程,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便于后续审核和复议。这一机制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自动化执法的信任度,还能在出现争议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在优化算法设计的过程中,还需紧密结合公平正义原则,确保算法在处理不同案件时能够保持一致性,避免因个人偏见或歧视性数据而导致的误判。

其二,透明化建设可依托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通过区块链技术,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录、处罚决策以及执行结果等信息进行链上存储,形成一条完整的数据链条,便于后续查询和追溯。同时,智能合约的应用可以实现处罚决策的自动执行和快速救济。当交通违法行为被确认后,智能合约可以自动触发处罚程序,并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提供快速、便捷的救济途径。这不仅能够提高执法效率,还能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特别是对于异地办理的案件而言,更是具有显著的便利性。在引入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同时,还需开发智能辅助工具,以提高救济效率与准确性。这些工具可以基于大数据分析和机器学习技术,对争议案件进行初步筛选和评估,为监管部门提供有针对性的处理建议。

其三,监管体系需实现闭环设计。可以制定自动化执法算法评估规范,要求每季度开展合规审查;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对算法供应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发生重大误判的企业实施市场禁入。

(二)重塑告知程序的权利导向

其一,多渠道告知应体现个性化关怀。基于车辆登记信息构建“智能推送矩阵”,优先采用车主常用的通讯方式,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保留短信与电话告知选项;告知内容需包含“三维信息”——违法事实的视频证据、法律依据的条文引用、救济途径的操作指南,应在告知中设置“权利提示”模块,以通俗语言说明陈述申辩的时限与方式。

其二,智能化平台建设需强化交互功能。优化交管12123平台功能,集成违法查询、在线申辩、证据提交等功能,引入AI客服实时解答疑问,降低线下处理的成本;建立跨区域数据共享联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记录一次查询、异议一次提出,从技术层面杜绝重复处罚。

(三)健全多元监督的协同机制

其一,舆论监督应走向制度化。与主流媒体共建“自动化执法观察”专栏,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与改进措施;建立“媒体监督直通车”制度,对报道反映的问题实行72小时核查反馈。

其二,公众参与则需构建全流程渠道。在算法设计阶段引入公众代表参与评估,对争议较大的抓拍场景,如小区门口临时停车等,开展民意调查;在处罚环节设置“公众评议”模块,允许用户对执法合理性进行匿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算法优化的参考依据。

(四)打造救济体系的便捷通道

其一,线上救济平台应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开发“跨省通办”申诉系统,支持电子证据在线提交、听证远程参与,将处理周期压缩至更短;建立“智能预审查”机制,对明显不成立的申诉自动引导补正,提高救济效率。同时,应完善陈述申辩的回应机制,要求执法机关对异议理由进行针对性说明。

其二,纠纷解决需强化多元衔接。建立“调解—复议—诉讼”的阶梯式机制,对500元以下罚款争议推行“速调速决”;在行政诉讼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由第三方专家对算法合法性进行独立评估,为裁判提供专业支持。

(五)筑牢数据安全的防护屏障

其一,技术防护应覆盖全生命周期。采用国密算法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传输过程启用量子密钥加密;建立“数据保险箱”制度,对个人信息实行“最小够用”原则,自动剥离与执法无关的字段。

其二,外包监管需实现穿透式管理。可以制定交通执法数据外包服务规范,明确企业的数据使用边界;建立“数据审计”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半年开展安全评估,对违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结 语

自动化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利保障,本质是技术理性与法治精神的融合共生。从算法透明化到救济便捷化,从数据安全到公众参与,每一项制度创新都应围绕“权利保障”这一核心。唯有将技术进步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动态平衡,让智能执法真正成为提升治理效能、增进民生福祉的有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