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甲、赵乙兄妹通过李某做中间人,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二人向孙某借12万元,年息9.6%,两个月后还清。到了还款期,孙某还有部分款项没有收到,多次讨要未果后,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主张赵甲、赵乙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赵甲、赵乙表示,他们不认识孙某,案涉12万元借款是通过案外人李某介绍发生,后二人陆续以现金、转账的方式向李某还款共计11.9万余元,加上后期经孙某催讨后直接还的1000元,所有债务已经差不多结清了。其间,赵乙曾提出过直接还款给孙某,被李某拒绝。
赵甲、赵乙提交了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在案涉借款后续催讨过程中,孙某曾向李某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委托李某全权处理案涉债务问题。
该案审理过程中,姑苏法院依职权追加了李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李某陈述案涉借款是其介绍的,由其和赵甲、赵乙沟通借还款事宜,赵甲、赵乙的还款也都由其转交给孙某,自己共收到赵甲、赵乙所述的转账11.9万余元,但只付给孙某7万余元,其他钱被其个人截留挪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通过李某对外出借款项,并委托李某收受款项,二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李某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孙某,相对人赵甲、赵乙基于对其二人委托代理关系的信赖,向受托人李某的给付行为直接约束委托人孙某。赵甲、赵乙通过李某的还款、直接向孙某的还款均应认定为借款返还,李某和孙某之间自行结算。
经法院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9.6%核算,最终判决赵甲、赵乙归还孙某剩余借款本金1700余元及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已主动交接履行完毕。
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孙某和李某是否构成委托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条款明确约定了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处理特定事务,受托人则基于约定提供劳务。本案中,孙某与赵甲、赵乙并不相识,案涉借款的发生是通过第三人李某介绍沟通,借款协议亦是赵甲、赵乙与李某协商,此后由李某持续向赵甲、赵乙催讨还款,结合孙某后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认定孙某与李某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二是赵甲、赵乙转账给李某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本案借款的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此,赵甲、赵乙通过第三人李某的还款应认定为对孙某出借款项的返还,李某私自截留的部分款项由孙某和李某之间依据委托合同自行结算。
借贷案件中,债务人提出通过案外人进行还款并进行了相应的举证,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的款项往来、借款事宜的沟通情况,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审慎查明三方主体在借贷中的身份地位后依法作出裁判。储郁美 钱羽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