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日期:08-27
字号:
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2015年,老冯入职某机械公司。2023年4月,因业务调整,公司决定将老冯原岗位业务裁撤,安排其转岗至曾经从事过的产品检查岗位(通用岗位)学习,承诺薪资职级不变。但老冯原本从事车间芯金穿棒(通用岗位)工作,表示自己有颈椎问题,无法适应产品检查岗位,并对公司提供的其他手动岗位也表示了拒绝。 5月4日,公司再次与老冯协商,并提供另外两个生产、管理通用岗位,老冯以身体不适合为由,均表示不行。几次通知后,老冯仍未按公司通知前往新岗位报到。公司进行了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并于5月11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与老冯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结清薪资等待遇。经仲裁前置程序,老冯诉至虎丘法院,主张公司调岗具有逼迫离职的主观恶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余元。公司抗辩称调岗具有客观必要性,且已与老冯充分沟通,在此情况下老冯仍不予服从,相应处分合理合法。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作为营利性生产企业,有权利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对其业务进行合理的调整;原告调岗前后的岗位均为通用岗位,被告在原告拒绝产品检查岗位后,仍给予了原告其他选择,亦为通用岗位,已尽到善意照顾义务;被告三次通知原告限期前往调整的岗位,原告知晓后均未前往,多次以身体不适合为由拒绝,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的奖惩管理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原告亦签署确认,依法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综上,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法院依法驳回了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因市场环境变化、业务结构调整或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需要,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然而,调岗行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若处理不当易引发劳动争议。如何在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同时,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劳动法领域的重要议题。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人员调配和岗位裁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合理性原则,确保调岗需基于客观经营需要,新岗位应与劳动者技能、待遇相匹配;同时也要注意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岗位调整平稳进行。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工作调整,应当理性沟通及时了解调岗背景和岗位情况,合理提出诉求,同时亦要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本案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合理调岗,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 静 吴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