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巧用“破产和解”助困境企业重焕生机
日期:08-27
近日,金湖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破产清算案件中,通过尝试运用破产和解机制,既为身处绝境企业争取生存空间,又保障债权人权益,实现“让企业脱困、让债权人满意”的双赢效果。
金湖县某制造公司是一家小微企业,近年来,因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无力偿还某银行逾期200万元贷款。在法院“执行不能”后,某银行向金湖法院申请对某制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该院受理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对某制造公司资产及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结果发现,该公司债务关系单一,并未发生多头债务纠纷,且企业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据此,承办法官与管理人分析认为,如果此时对该公司宣告破产清算,其经营资质、商业价值将彻底归零。而对于某银行来说,破产清算程序下能获得多少清偿也充满不确定性。经深思熟虑后,承办法官及时召集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进行“三方会谈”,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债权人意愿基础上,引导案件从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和解程序。
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磋商,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各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暂缓对某制造公司破产清算,允许其正常生产经营,在期限内分期清偿债务。法院对其和解协议进行了裁定认可。目前,该公司已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对于陷入困境但确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院应当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努力寻求企业再生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点。”金湖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俊表示。近年来,该院秉持“保护中小微民营企业”和“能救则救、当破则破”理念,出台了《推进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保护举措,先后促成20余家困境企业破产重整,既化解了债务危机,又使企业获得再生。伍晓伟 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