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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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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浅析“执转破”制度的完善与适用

日期: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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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7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主体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各类经济纠纷也随之大量涌现。部分市场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对方的履约能力及市场交易风险,导致在纠纷进入执行程序后,大量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这些 “执行不能”的案件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使得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市场秩序的优化。“执转破”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其核心目的在于通过法定程序,引导那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条件的案件有序进入破产程序,从而加速 “僵尸企业” 的市场出清,释放闲置资源,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然而,在“执转破”制度的实际推行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实践操作存在障碍等原因,其执行效果尚未完全达到预期。部分案件因启动机制不畅、审判力量不足、程序效率低下等问题,难以顺利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司法资源的浪费与“执行难”问题相互交织,影响制度效能发挥。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进行优化,探寻“执转破”程序的有效适用路径。

一、构建多元启动机制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申请破产的意愿均较低。破产案件中,部分债权人仅能获得低比例清偿,甚至因债权顺位问题无法得到任何清偿。多数申请执行人更愿寄希望于执行力度加大或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恢复,而非接受执行到位可能性的永久丧失。企业破产程序在解决当事人债权债务纠纷的同时,能够释放闲置资源、帮助企业摆脱历史包袱,推动“僵尸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在现有当事人申请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的方式,构建以申请为主、职权为辅的多元启动机制,促使已具备破产原因的执行案件尽快退出执行程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攻克“执行难”问题。此外,为防止破产程序被滥用而导致企业丧失再生可能,必须将职权主义定位为辅助模式,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只有当执行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手段,仍无法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法院释明后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破产申请,执行法院才有权依职权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二、组建专业审判团队

“执转破”程序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既需要处理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债权审查等问题,又需要适用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集、破产财产分配等工作,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协调性的特征。部分法院已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通过集中审理破产案件,培养了一批熟悉破产法律规则、具备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其破产案件的审理数量和质效较以往有了显著提升。因此,推广设立破产审判庭、组建由执行法官与破产法官共同参与的“执转破”专业审判团队,是优化程序适用的重要举措。在“执转破”程序的衔接方面,对于已多次进入执行程序、存在大量终本案件记录、明显具备执行不能特征的企业被执行人,可直接将案件交由“执转破”审判团队进行审查。审判团队通过整合执行阶段的财产调查结果、债权债务清单等信息,快速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要件。一旦查实,立即启动破产程序,避免同类案件反复进入终本案件库,减少司法资源的无效消耗。

三、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

现行企业破产制度的程序设计更多以大型企业为考量对象,程序严谨规范,保障了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但这一模式也存在程序耗时较长的问题,在处理资产规模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小型企业破产案件时,往往暴露出效率低下、程序烦琐的弊端。每年大量企业执行案件因执行不能而搁置,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被执行人已无任何资产,也不具备恢复运营的能力,却难以通过司法程序退出市场。因此,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破产财产较少、债权人较少的破产案件,应探索适用简易程序,提高破产效率。对于在执行阶段已查实无财产且债权人较少的企业,破产程序中可取消债权人会议,由管理人将破产清算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文件送达债权人后,以书面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应将现场召开次数限定在两次以内,提前第一次会议召开日期并缩短召集期限。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推广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在线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允许债权人通过微信、电子邮件、传真、视频等电子方式表决,降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成本。

四、降低破产案件诉讼成本

破产案件的诉讼成本过高,是制约“执转破”程序适用的另一重要因素。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企业而言,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报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可能超过其实际可供分配的财产,导致债权人因得不偿失而不愿申请破产,甚至出现 “破产即亏损” 的困境。对于破产财产较少的企业破产案件,法院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以减少破产管理费用。对于已无额外资产的企业被执行人,可采用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垫付、引入破产援助基金资助等方法解决破产费用问题。此外,法院对于简易破产案件,可酌情减免或免收案件受理费用。简易破产程序的费用应比照普通破产程序减免一部分,同时参照民事诉讼的收费方式再减半收取。对于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可免收受理费。

结 语

完善“执转破”制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从启动机制、审判力量、程序设计、成本控制等多个维度协同推进。只有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才能使“执转破”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出更大的效能,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