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司与金鹤玉粟(南通)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602民初6000号判决书确认的我司对贵司持有的全部债权(包含借款本21835904.03元和相应的利息、律师费等)与债权相关的一切权利,转让给金鹤玉粟(南通)食品有限公司。现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
特此公告。
江苏泰景至盛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