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佳和优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91320982MAD8C9PK0K):
你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一案(案件编号:大消立案审字〔2024〕第0071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消行罚决字〔2025〕0001号)并依法向你送达,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发出《催告书》(大消催〔2025〕第0001),你单位应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叁万元及加处罚款叁万共计陆万元(¥60000.00元),缴纳至江苏银行大丰营业部(账户名:盐城市大丰区财政局,账号:729012212000000019),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纪杨进、张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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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