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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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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日期: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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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8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信息高速传播的网络社会,公众人物长期处于聚光灯下,其私生活频频成为大众谈资和舆论热点。在媒体不断追逐“流量变现”的商业逻辑推动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侵蚀。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将隐私权纳入独立人格权体系,但在实践中,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益常因其“公众性”而被削弱、漠视。如何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依法明确公众人物的隐私边界,成为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命题。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本内涵与权利特征

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其个人生活安宁与私密信息享有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隐私权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公众人物虽然因其职业或社会影响力长期置于公共视野,但其并未因此丧失隐私权,其对私生活的控制与保有依然应受到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一般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具有高度知名度、影响力,并因公众关注而取得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个人,如影视演员、体育明星、网络主播等。他们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舆论忍受义务。问题在于,这种“合理忍受义务”应当具有边界,而不能成为媒体或公众无限制侵权的合法化借口。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典型侵权类型

(一)媒体曝光与过度报道

部分媒体经常以“新闻报道”“揭露真相”为名,对公众人物私生活进行无底线跟拍、偷拍。这类报道混淆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的界限,实质上是对隐私权的变相践踏。

(二)社交平台推波助澜

社交平台成为公众人物隐私信息的高频扩散渠道。2022年,微博用户发布含有某一对公众人物“婚变”内容的漫画,被大量转发、评论,引发网友“扒皮式”讨论。平台虽后续删除内容,但因未能及时介入处理导致谣言扩散,公众人物名誉损害难以挽回。这暴露出社交平台履行内容管理义务的滞后性与不充分性。

(三)隐私数据非法买卖

近年来,公众人物的航班、酒店入住等敏感信息被倒卖、公开的事件频发。例如,2021年,杭州警方破获一起非法买卖明星航班信息案,揭示了航空公司、平台用户与“黄牛”之间形成的数据泄露链条。这类新型侵权行为多为隐蔽、链条化操作,对公众人物的安全构成实质威胁,法律规制难度大、边界模糊。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困境

(一)法律规范缺位与适用模糊

民法典虽确立隐私权为人格权之一,但并未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在隐私权适用标准上并无差异,未能体现公众人物身份所涉利益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同时,对于何种信息属于可合理公开的范围,也缺乏统一认定标准,裁判尺度差异较大。

(二)权利边界不清引发维权困难

公众人物隐私常与社会热点事件、道德评价、舆论监督交织在一起,客观上增加了保护难度。例如,公众有知晓某艺人学历造假、偷税漏税的权利,但并无权探究其恋爱对象、居住地或健康状况。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但不应因此完全丧失其权利属性。

(三)司法救济滞后与精神赔偿偏低

公众人物维权往往通过发律师函、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但案件审理周期长,谣言传播却极为迅速,使得侵害已造成后果时才得以救济,且赔偿金额远不能弥补其声誉损害和经济损失。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制度化保护路径

(一)明确公众人物隐私边界的法律标准

建议在相关专项立法中增设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条款。对公众人物隐私的保护可按以下原则分层:与职业行为密切相关的信息可适度公开;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应受严格保护;涉及国家安全或公共道德的内容可依法披露,但须限于事实与必要范围。此外,参考国外“实际恶意标准”(如美国《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公众人物起诉诽谤或隐私侵权所需的更高举证标准,同时保障言论自由与信息公开的合理空间。

(二)压实社交平台责任与监管义务

社交平台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用户举报、删帖响应机制,及时应对公众人物提出的侵权投诉。平台对明显失实或煽动性内容,应主动干预,防止事态发酵。同时,立法机关可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平台履责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设立惩戒机制。

(三)提高隐私侵权的法律责任力度

应提高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民事赔偿标准,尤其是因虚假信息造成的名誉与经济损失。在严重侵权行为中可引入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加重赔偿机制,提升侵权成本,增强威慑效应。同时,可探索建立公众人物个人信息保护等级制度,对重要隐私数据进行分类保护。

(四)加强社会教育与媒体伦理重建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障不仅是法律议题,更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应通过普法宣传、媒介素养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围观、克制好奇心,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媒体应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回归新闻监督本质,摒弃以“猎奇”为导向的内容生产模式。

结 语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制度工程。在数字传播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下,公众人物既不能被赋予超出普通公民的绝对权利,也不应因其名人身份被剥夺享有基本人格尊严与隐私保护的权利。立法者、司法机关、平台运营者与广大公众都应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在合理界定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切实构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多维保护体系,让法治之光照进每一寸被暴露的私域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