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小公约”释放基层治理“大能量”
日期:08-15
一、强化自治基础,重塑主体意识
基层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激发群众的内生动力,村规民约通过制度设计将村民从治理的“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完成从“要我治理”到“我要治理”的主体性重构。这种转变不是简单的形式创新,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层变革。
村规民约的现代转型,首先体现在村民从被动遵守到主动创制的意识觉醒。在传统治理模式中,村民多以规则接受者的身份存在,对村级事务的参与往往停留在“通知—执行”的被动层面。而当代村规民约的制定普遍建立了“户主会议讨论—村民代表审议—公示修订—表决通过”的完整流程,这种制度化参与机制使每个村民都有机会成为规则的设计者。这种身份转换消解了长期存在的“政府依赖症”,培育了“我的村庄我做主”的自治精神。而文本协商机制则推动了村民议事能力从经验型向制度型跨越,村民在讨价还价中学会妥协,在利益平衡中理解公共精神。这种主体意识觉醒重构权力逻辑,形成了“需求表达—协商回应—条款固化—共同监督”的闭环,避免了治理异化与民主风险,为基层治理提供合法性基础。同时,村规民约通过细化权利义务边界,完成从模糊的道德约束到清晰的行为准则的跃迁。传统熟人伦理在社会转型中渐失效力,而公约对宅基地使用、邻里相处等的具体规定,让村民理解“行使权利不损害他人”的法治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种源于村民共识的规范效力,最终推动治理模式从“权威压服”转向“规则服众”,实现基层自治的质的提升。
二、弥补法律刚性,构建协同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村规民约作为基层自治规范,与国家法律形成互补共生关系。这种关系不是下位法对上位法的简单服从,而是通过弹性条款与在地化设计,构建起“国法+民约”的多层次治理体系,既守住法治底线,又回应乡村治理的特殊需求。
国家法律的普适性与乡村治理的特殊性始终存在张力,而村规民约填补了基层治理的微观空白,国家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邻里关系等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纠纷的调解需要更细致的规范。村规民约结合地方历史与现实情况作出的细化规定,使法律原则得以落地。这种互补性形成了“法律定框架—民约定细则”的协同机制,法律管“大事”,民约管“小事”,法律划“红线”,民约定“规矩”,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治理规范体系。这种协同性的深层价值,更体现在治理成本的优化与执行效能的提升上:法律的实施需要专业的司法队伍和严格的强制力保障,而村规民约依托熟人社会的监督网络,能以较低成本实现有效治理。法律诉讼往往耗时较长,而依据村规民约的调解更具即时性。村民之间发生矛盾后,村调解委员会可以当场援引公约条款进行调处,避免了“小事拖大”。村规民约的执行不是依靠外部强制,而是建立在“自己制定、自己遵守、自己监督”的内生权威之上。这种权威不同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也不同于传统的长老权威,而是基于共识的“契约权威”。
三、涵养文明乡风,凝聚文化认同
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村规民约作为乡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传承优秀传统、化解伦理矛盾、引领文明新风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成为涵养文明乡风的“无形之手”。
村规民约作为乡土文化的活态载体,实现了从“静态保存”到“动态再生产”的传承升级。通过将非遗技艺传承、节庆习俗规范等纳入条款,村民在履行规约的日常实践中,自然而然完成了文化的代际传递;而方言俗谚、祖训家规等文化符号的嵌入,更让公约超越了制度约束本身,强化了村民的文化认同,为破解城市化带来的“文化空心化”提供了有效路径。这种文化赋能的特性,在矛盾化解中尤为显著。村规民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贴合乡土逻辑的地方性知识,填补了正式制度与乡村伦理之间的缝隙。面对“彩礼过高”等传统习俗与现代观念的冲突时,它不是简单禁止,而是结合“嫁女非卖女”等传统伦理进行宣讲引导,比行政命令更具说服力,成为连接法治与德治的重要转换接口。在移风易俗层面,村规民约则通过共识建构推动行为范式革新。“红白事简办”等现代文明理念被转化为具体条款后,由村民推选的“文明督导员”监督执行,配合“红黑榜”公示形成的荣辱评价体系,重塑了乡村价值标尺。这种基于集体认同的约束机制,实质是构建了新型社会记忆装置,让文明新风通过日常实践融入代际传承,避免了“一阵风”式治理的短效性。
四、辅助政策落地,凝聚发展合力
国家政策在基层的有效实施,需要与乡土社会的实际需求相衔接。村规民约作为连接国家与乡村的“中介变量”,通过创造性转化实现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突破,同时在政策执行中凝聚发展共识,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合力。
村规民约将抽象的政策要求转化为村民易懂易行的地方性知识,再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强化执行动力,使外部政策逐步内化为乡村的发展自觉。同时,公约制定过程本身就是天然的利益协调平台,通过“议事会”等形式的平等对话,村民可在产业发展、设施建设等事务中充分表达诉求、寻找最大公约数,由此形成的共识因植根于利益平衡而更具执行力。从早期单一的道德劝谕,到如今多元价值的动态平衡,这种协商机制让发展共识更具包容性,最终为乡村振兴凝聚起最广泛的合力。
课题项目:本文系2025—2026年度玉溪市党校(行政院校、社会主义院校)系统课题《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村规民约实效性研究》2025DXXT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