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浪潮下经济法思维和法治创新
日期:08-13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各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得到了有力保障。在推进我国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经济法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不可或缺。因此,维护和创新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数字经济浪潮下的经济法思维
经济法学是一门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法学,它是运用经济学中的一些基本原理如效率、需求弹性、外部性等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经济法的产生与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所以经济学中的成本与效益理论、竞争理论、垄断理论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都是经济法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例如,在关于企业兼并的反垄断裁决中,决定对企业兼并是否需要政府介入的关键在于该兼并行为是否对有效竞争存在明显的妨碍,这要求对诸如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社会角度来看,将社会学原理应用于经济法学研究中,运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等社会学研究手段可以为经济法在处理问题方面提供一定帮助。从政府行为的角度来看,政府的干预行为是经济法设立的基础之一,为规范数字经济运作的合法性,政府出台的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受到了普遍关注。
经济政策属于一种管理手段,同时也是政府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的方式之一。但在数字经济浪潮中,仍然需要加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积极探索,建立更为完备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为政府规范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基础。当前,以量子计算、元宇宙等新型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型数字科技发展迅猛,亟须加强相关的专门立法,对出现的相关新型问题进行规制,以保证技术在实际生活中的合法运用。为此,需要加快推进数据开放、产权保护、数据交易、跨境传输、安全保障等领域的基本法规的完善。另外,数字经济涉及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知识产权等多个法律领域,如何增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和协同性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数字经济浪潮下的法治创新
(一)保护企业数据财产权益
对企业的数据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是激发企业家等各种社会组织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当将企业的数据开放逐步纳入立法规范之中,并以非公开、半公开和公开为区分准则,建立相应的企业数据保护制度,激励企业开放数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首先,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数据资产定价体系,针对不同用途的主体采用差别定价的方式,以切实保障数据企业的数据产权和数据带来的经济利益。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数据应当严加保护,对政府获取此类数据应当是无偿的,与其没有竞争的创新企业则应当按照最低的收费标准来支付,而与其有竞争的企业则应当采用基于市场估价的协议定价方式进行收费与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数据优势和产业竞争力。其次,就半披露企业数据的权利保障而言,我们可以参考欧洲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的制度设计,企业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数据,从而减少整个社会的创新费用。最后,就未披露的数据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标准进行保护,如若违反了商业道德等相关原则,即需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进行规制。
(二)在数字经济中保证公正竞争
为避免大型网络平台对数据等资源的垄断,推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网络平台的数据垄断需要加强监管和规制,这是构建数字经济治理系统的关键。网络平台常常利用自己的大数据和业务模型,不断开拓平台的运营区域且通过实施自我优待等违法行为增强获取数据的能力和优势,导致其他中小企业无法与之抗衡。同时,由于大型网络平台的垄断地位以及数据和算法的运用,进一步增强商家与用户对其高度的依赖性。在此情况下,其他网络平台的竞争者、线下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均处在相对不利的位置。对于网络平台实施的数据垄断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由于反垄断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传统判定方法难以对其应用,使其违法行为不易认定和处罚。除此之外,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认定方法以及竞争关系的判断对企业间的数据扒窃、数据滥用等行为也存在难以适用的难题。因此有必要从公众利益和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依靠政府的力量完善具体的体系建设。一是要从立法层面完善对数据垄断形态的界定;二是更新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竞争关系的认定方法;三是对大型网络平台的并购行为加强审核,通过运用新兴技术提高对平台的监督能力,有效应对网络平台的数据垄断行为。
(三)强化对经济法学体系改革
在数字经济浪潮下,政府、企业、消费者等传统经济主体都将面对新的挑战,因此经济法主体的制度创新至关重要。首先,要明确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经济权利与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以保证数字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为此,必须改进政府的监督职责、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对消费者数字权益的规范进行细化,有效防止各种矛盾,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主体问责制度,让不同类型的主体在数字经济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出现数据垄断、算法滥用等不法现象时,既要严惩违法行为,也要对有关主体进行制裁,减少其发生概率。最后,要促进我国经济法学建设多样化发展。国家应该对数字经济大力培养与支持,经济法学的建设要顺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法学研究者的法律思维也要不断提升,要与数字经济的发展相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