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基于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协同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构建分析框架,探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审计监督模式对国企治理的影响机制,揭示单一国家审计的信息孤岛、技术滞后等现实梗阻,提出建立制度、组织方面的合作生态体系。本研究认为,建立审计结果跨部门互认标准、联席会议机制能够有效提升对国有企业监督效能,为国家审计推动国企治理效能提升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路径。
关键词:审计监督;国企治理;协同审计
引 言
在深化国企改革背景下,审计署202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国有企业审计发现问题金额较上年有所增长,但整改率与上年几乎持平,揭示出传统审计模式存在监督滞后、协同不足等缺陷。本文通过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的合作机制,将国家审计监督从合规性检查转向价值创造,助力国企治理实现“一利五率”经营目标。
一、相关研究现状
现有学术研究对国家审计与企业内部审计的合作研究方面,广泛停留在理论分析的维度,在构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同机制方面的研究较为泛化,少有对国有企业监督合作路径的细致构建。
刘家义(2012)认为从运行机制来看,很多监督的并不是专职和专业行为,更多的是从这些监督本身具有的管理职能中衍生出来的,但是国家审计监督由各级审计机关执行,且审计机关只进行审计监督不承担其他任务,独立性是其最大的特点。王会金(2016)在对我国审计制度及国家治理理念进行梳理后,提出了国家审计协同治理的概念,认为国家审计治理系统内部存在若干子系统,子系统间的协同效应会提升国家审计的整体效应,产生单个系统运转所无法带来的优势,获得“1+1>2”的增量效应。刘国常(2022)认为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合作,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审计资源,促进审计成果运用,还能有效识别和打击国有企业中的腐败行为,这对于国企乃至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二、理论基础
(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理论
公共受托经济责任产生于社会契约框架下的权力让渡过程。委托人通过法定程序将公共资源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之内,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据此根本原则,政府作为人民信赖的管理者,承担着对国有资源的受托责任。国家层面及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委托人,将国有资源委托给区域性的企事业实体,以确保国有资本的安全以及保值、增值。由此形成“资源控制权”与“监督问责权”的分离状态。这种分离产生了对受托方履职情况进行验证的客观需求,这就是构成审计监督存在的法理基础。
(二)公司治理理论
公司治理理论探讨了组织内部及外部管理架构与权力配置机制,着重剖析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及外围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功能对国有企业治理效能的影响。内部治理结构涵盖企业为追求既定治理目标而构建的一系列内在管理机制,包括所有权构架、监事机构以及经理层薪酬体系等。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作为国有企业内外部治理机构,能有效降低管理层出现的不道德行为及错误决策的风险,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代理问题,节约委托代理成本。
(三)协同理论
协同理论聚焦于多元监督主体间的系统化协作机制,旨在突破传统审计的碎片化困境,实现监督效能的乘数效应。鉴于我国审计资源配置中国家审计供给与国家审计需求间不均衡的状况,且国家审计监督与内部审计的治理工作有重叠部分,所以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作为国家审计力量的补充,两者协同作用,一方面内部审计可以辅助国家审计提升外部监督的质效,另一方面国家审计也可以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国有企业进行有效的内部治理。
三、协同审计对国企治理提升的机制分析
在我国的宏观经济结构中,国有企业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国有企业的经营治理效能与其承担的公共经济责任密切相关。在此背景下,国家审计扮演关键角色,通过专业评估企业在公共资源管理上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评价,这对于国有企业的治理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一)合作机制分析
国家审计对政府及各级企业事业单位所负责的公共资产代理职责的有效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其对公共经济责任的恰当履行。在对承担公共资源代理职责的个体或机构实施监督评价的过程中,国家审计能通过独立性和强制性发挥治理效能。但由于国家审计人员较少,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存在一定局限。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一定程度上参与国家审计工作,且双方的审计目标都是通过审计监督职能促进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二者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可以有效共享彼此的审计成果,防止“重复监督”造成的资源浪费,又避免“监督盲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从而提升协同审计监督效率和提高审计质量。
(二)现实基础
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具有现实基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宏观层面上承担着相似的责任。在国有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中,两者均致力于维护国家资产不受侵害、促进企业价值增长及推动资源的有效重组及其合理配置及再运用,进而贯彻落实国家经济发展策略的目标。其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在行使其职能层面存在一致性。无论是国家审计机关还是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职能是对审计对象进行评价、对经济事务实施监管以及揭示存在问题等核心审计任务。这些职责在本质上均属于审计活动的基础范畴,其内容与实践均不因审计实施者的不同而发生本质性变化。最后,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执行层面展现出一致性。尽管针对审计对象的专业目标及所依循的规范标准展现出差异性,两种审计实体在知识架构、理论基础及实际操作手法上却呈现出一致性。在常规审计活动中,针对同一审计任务所涉及的审计信息往往存在高度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选用样本检查、内控评估、分析性审阅以及电子数据处理等策略获取审证材料。
四、政策建议
(一)加强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首先,国家审计机关需进一步扩展其审计范围,增强审计工作的深度与宽度,推动“审计全覆盖”的深化,消弭潜在的监督死角,同时,加大对国有资产及相关企业履行公共责任的审计力度。其次,各级审计机构应当巩固对国家审计职能的理解,针对不同审计业务需求,实施差异化的人员训练策略,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水平,确保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能够做到客观中立、依法行事,强化国家审计的独立执行力与权力形象,并增进对国有企业监管的效能。最后,构建并优化审计整改的后续跟踪体系,即在国家审计机构完成审计并提出改进建议之后,国有企业应针对管理上的瑕疵展开自查自纠,同时国家审计机关对于整改进程亦应实施有效监管,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切实执行。
(二)构造制度协同的法规体系
顶层设计层面,在国有资产监管法治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构建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一是主体协同机制:明确国家审计机关、国资委监督部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三方权责界定,建立“计划共商—信息共享—结果共用”的法定程序,规定对重大投资项目必须实施三方联合审计。二是数据治理规范:新增数据主权条款,要求国有企业向审计监督数据平台实时传送财务、采购、投资等核心数据,数据传输延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设定数据加密与脱敏标准。三是争议解决机制:创设审计协同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审计署、财政部、相关部委的专家组成,对审计结论冲突实行快速裁决程序。
操作规范层面,构建具有国际兼容性的新型审计标准体系。一是构建以“经济责任认定、资产保值增值、创新投入有效性”为互认事项的审计结果互认体系。互认事项包括经济责任认定、资产保值增值、创新投入有效性;认定标准要采用“财务指标+战略执行+风险控制”的认定标准,引入经济增加值与行业平均值的动态比较,运用评估研发投入转化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证、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市场对标报告、经鉴证的ERP系统原始数据作为数据支撑要求。二是制定交叉审计操作规程,开发“三维交叉”审计模型:时间维度(任中+离任)、空间维度(总部+区域)、业务维度(主业+新兴业态),形成审计事项矩阵。
(三)打造组织协同的矩阵式监督网络
构建“三级联动”联席会议体系,形成监督网络闭环。由国务院牵头,召开跨部委联席会议,重点审议重大风险事项。再由省级国资委设立专项协调会,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的管理机制。最后由国有企业集团实行审计调度会,采用“问题池—任务单—成绩单”跟踪系统。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合作发现并解决问题后,对问题进行分类储存上报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再对问题池分类储存的问题进行制度上“根治”。
建立人员交互机制体系。首先,构建“四维耦合”交互模型,首先构建“审计—业务—监督部门”的知识互通职能耦合。其次,构建“集团—区域—项目组”的决策传导层级耦合,这样可以减少国家审计机关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之间、国有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降低沟通成本,提高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的协同审计监督合作机制对国有企业内外部监督的质效。再次,构建“常态化轮岗与突击性借调”的动态平衡时空耦合,进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防止腐败迅速“扎根”,从源头上避免贪腐。最后,构造“行业专家与AI系统”的协同决策人机耦合,通过人工智能逐步替代低级、重复等事务性工作,利用大数据对国有企业内部的“事前、事中、事后”决策进行适当性辅助。
结 语
构建“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协同模式,是破解国企监督困境、提升治理效能的关键路径。通过制度层面的标准统一与组织层面的矩阵式联动,既能打破信息孤岛、优化资源配置,又能形成监督闭环,推动审计从合规性检查向价值创造转型。未来,需持续深化协同机制,强化结果互认与整改跟踪,让双重监督效能充分释放,为国企高质量发展筑牢审计保障,助力实现“一利五率”目标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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