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 冯俊杰
引 言
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中“以罚代刑”“不刑不罚”现象突出,刑事追责后行政监管缺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行刑衔接的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反向衔接更加缺乏具体操作的细则。
本研究旨在填补行刑衔接“单向性”制度漏洞,兼顾打击遏制与教育预防功能,以实现刑事司法和行政监管的互补,对特种设备“全链条监管”的要求进行回应。
一、 特种设备行刑反向衔接的法理基础
(一)风险预防原则需要延伸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项就明确指出,特种设备本质上就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因此监管的持续性很重要,即便在刑事判决之后,仍需通过行政措施以杜绝潜在的安全隐患。例如,在某起LNG介质的锅炉爆炸案件中,由于行刑反向衔接不畅,尽管法定代表人、操作人员等被判刑,但由于未对企业处以吊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导致发生二次事故,这更加凸显出风险预防的延伸,即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二)协同治理的实践需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了要通过重要行业自律推进特种设备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然而,在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管制度下,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壁垒,导致了执法效能低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协同治理的实践需求日益增长。因此,2024年11月26日最高检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整体提高了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 特种设备行刑反向衔接的实践困境
(一)信息共享机制落后
目前特种设备信息共享机制的有关规定,还是2009年12月29日由原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监管动态,且缺少行刑衔接的规定,不利于对风险大、情况多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件进行闭环处理。
(二)行政监管动力不足
就笔者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来说,基层行政机关受制于人员编制、执法资源、业务能力等因素,可能产生对案情复杂的特种设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畏难情绪,甚至产生履职惰性,部门间相互踢皮球,出现不想管、管不住的现象。
(三)处罚程序重启面临证据灭失、时效超期等障碍
特种设备的用途较为特殊,必须定期、动态地维护保养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案件的行刑反向衔接中容易出现关键证据已灭失的情况。再者,因刑事诉讼程序过程拖延超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时效,也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失效。
三、 特种设备行刑反向衔接的机制构建
(一)完善信息互通机制
一是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犯罪判决生效后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通知;二是建设数据共享平台,通过完善“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实现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实时共享数据。可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明确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数据共享范围、使用权限、保密责任及违规处理措施。建立数据加密传输机制,对敏感信息采用国密算法进行加密处理,设置分级访问权限,不同部门根据职责需求获取对应层级的数据。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安全评估,每季度对共享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抽检,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网络安全风险检测,确保数据共享安全可靠。
(二)优化责任协同路径
即整改监督的联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能,提醒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履行注意义务,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三)设计程序衔接规则
一是明确启动的条件,刑事判决认定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责任主体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是持续的风险;二是限制衔接的时限,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司法文书后限时启动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三是畅通证据的转化,经审慎认定后刑事案件证据可转化为行政处罚证据。
四、 配套制度的协同改革
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层面的协同构建一个严密和高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体系,筑牢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全链条防线。
(一)立法层面
一是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增设专门条文规定“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切实履行后续处置的职责;二是行刑反向衔接涉及的各部门之间要制定特种设备行刑衔接工作指引,对证据的移交、认定,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操作规范进行细化。
(二)司法层面
一是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书中对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给予建议,法院在判决书中增加行政监管建议,如建议吊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甚至营业执照等;二是探索刑事、行政一体化的听证程序,在有效提高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行政层面
一是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如建立特种设备行业“黑名单”制度;二是联合公安部门,对涉嫌买卖、伪造特种设备资质证书、检验文书等的刑事犯罪主体联合实施惩戒;三是纪委监委主动介入,形成对行政机关落实反向衔接工作的监督。
结语与展望
实现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行刑反向衔接是关键之举。通过制度上信息共享、程序衔接与责任协同的设计,可实现功能上刑事司法与行政监管的互补,有助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未来,可以结合民事责任体系,进一步探索特种设备安全机制的“行刑民”三责联动,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