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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星期三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和管理建议研究

日期: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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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1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引 言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要求,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财政部2014年7月1日发布施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但相关规范与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相关规范要求存在显著差异。本文以长期股权投资为研究对象,以理论探讨和案例展示等方式分析长期股权投资从形成到处置全链条中涉及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收益确认、减值处理和处置收益等方面的财税处理差异。通过研究这些财税差异,提出管理优化建议,以提升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效益。

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资本市场并购案例日益频繁,多数大型企业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科目重要性水平越来越高,资产结构比重不断增加。企业之间并购与投资交易结构、交易周期、交易对价与支付方式等维度越来越丰富,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存在诸多差异,这些差异不仅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税务申报的合规性,还可能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和税务统筹规划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本文通过研究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具体情况,提出管理优化建议,助力企业提升财经管理水平和长期股权投资管理效益。

一、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分析

(一)初始确认阶段产生的财税差异

通常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阶段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异,但如下情况可能存在财税差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相关规定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收购时收购方实际支付对价公允价值低于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先予以复核,复核后支付对价公允价值仍低于被收购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1:甲乙公司无关联关系,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时支付对价公允价值1000万元,已知收购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假设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在上述案例背景下,会计处理方面,甲公司初始成本1000万元应当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相应享有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0%份额为1200万元,差额200万元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应当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相应确认的200万元营业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200万元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二)在后续计量期间产生的财税差异

1.持有期间被收购方产生经营损益

权益法下,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在会计处理层面,投资方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或亏损,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会发生增减(对应被投资方盈利或亏损),而税务处理方面投资收益确认时点是以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日,因此会形成财税处理暂时性差异。

案例2:甲乙公司无关联关系,甲公司全额使用现金收购乙公司50%股权,收购后对乙公司可以施加重大影响,假设不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收购后乙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在该案例背景下,会计处理方面,甲公司应当按照其享有的份额确认500万元(1000×50%)投资收益,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应当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甲公司虽按份额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未实际取得分红,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做纳税调减处理。

2.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

权益法下,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份额,在会计处理层面,投资方应当按照其享有的份额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计入“资本公积”或“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而税务处理上投资方并没有实际实现股利分红或转让收益,暂不确认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仍为取得时账面价值。

3.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现金股利

权益法下,投资方按照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这部分金额,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再确认投资收益),对应确认应收股利。而税法上需要确认调增投资收益,由此产生暂时性差异。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或投资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收益,如被投资方分派的红利、股息等为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免税收入,则会产生永久性差异,不计入投资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投资方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只需要确认投资收益和应收股利,根据公司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内容规定,符合居民企业之间或投资企业之间免税股利、红利部分,相应也无需增加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应当做调减处理。

4.持有期间被收购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留存收益转增股本

成本法下,100%收购股权的情况下,被收购方将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收购方长期股权投资均无需进行会计处理。但在税法处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首先,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即使被收购方进行了增资股本发生了变化,收购方账面记载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不会新增。其次,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时,税法上首先应当视同被投资企业向投资企业进行了股息分红,然后再向被投资企业进行了投资,前者如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也无需作为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但后者再次投资时应当作为投资成本增加,相应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案例3:甲公司使用1000万元现金收购乙公司100%股权,甲乙公司无关联关系,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假设双方均为居民企业。收购后第二年经股东会审议同意,乙公司将3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元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会计处理方面,因为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金额总额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调增或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在税法处理方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3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但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200万元,因满足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甲公司对于该金额无需计入所得税收入总额,但需要按新增投资逻辑对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进行调增,即其计税基础增加至700万元(其账面价值500万元),计税基础产生了差异。

5.持有期间长期股权出现减值迹象

投资方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因被投资方经营恶化、政策调整或市场波动原因等因素确认存在减值迹象的,会计处理上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测算可回收金额或公允价值孰低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准备,相应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而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以历史成本计量,减值准备计提后导致其会计账面价值降低,降低的部分为暂时性差异,投资方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6.对外转让或处置时财税处理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经营管理决策安排对外转让或处置,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转让或处置的收入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的差额,作为投资方的投资损益,相应确认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结转持有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如有)或损益调整金额(权益法核算下享有的经营损益份额净额)或其他权益调整金额(享有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的份额),而不需要考虑是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来自被投资企业经营收益份额还是转让溢价带来的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方面,需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确认转让收入实现的节点必须是转让协议生效且相应办理完股权登记。这里面还需要细分转让收入是撤回或减少投资带来的收益,还是股权转让资本利得收益,分别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规定要求。

案例4:甲乙公司均为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在2022年初用现金1000万元收购乙公司50%股权,对乙公司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计量时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000万元的50%金额一致,不存在并购损益。2022年至2024年三年期间,乙公司累计实现净利润800万元,三年期间没有现金分红,甲公司账面记载损益调整4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2024年底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50%股权与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对价2000万元。针对该案例,甲公司需要结合税收法律法规免税收入规定和经营业绩最大化方式设计股权转让协议或分红安排,以实现400万元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享受免税收入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转让的资本利得600万元(2000万元转让收入,-1000万元初始投资成本,-400万元累计股息红利)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针对企业层面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建议

为优化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处理差异,准确、及时核算、列报并披露长期股权投资的同时,合法合规申报并缴纳税费,本文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一)完善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机制

企业财经管理部门应当充分理解会计准则规范化要求,正确制定会计政策;同时,应当充分研读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程序性规范,强化理解和适用。在企业组织架构设计方面,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职能往往是分组负责的,团队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在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及管理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彼此的需求、目标和操作流程,尽可能缩小财税处理差异。例如,可以考虑在会计政策中引入税务处理的一些原则以尽可能减少暂时性差异,或在税法中采纳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以提高财税处理的一致性。

(二)优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财税处理差异的识别、计量、列报、披露及申报流程。其次,建议企业建立专门的财税差异管理人员,比如财税组之上应当设立总监级别财务负责人,专项跟踪和分析财税处理差异,评估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列报和披露、税务负担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最后,企业还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先进的财务软件和税务管理系统,提高财税处理差异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三)加强业财融合,强化业务决策与财税管理统一协调能力

企业应当建立一套机制,确保业务与财务之间信息通畅,确保投资决策依据科学合理,尤其针对长期股权投资从投资决策初始、持有到处置整个环节的业务信息传递畅通。业务决策在充分论证宏观政策、行业及市场、并购标的、企业战略和经营安排的基础上,还应当充分听取财经代表对于投资交易框架设计、持有期间对被投资单位分红安排、退出或转让机制设计等方式确保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四)加强企业财税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综合素养

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税人员参加专业培训,通过交叉学习、充分交流等方式,促进财务职能和税务职能工作更加协调,目标一致,提高双方对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特别是要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相关财税规定的专业培训,包括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详细规定、实施规则和细则,使财税人员能够准确把握财税处理原则、财税差异的业务场景及对应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合法、合规、合理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结 语

总体来讲,从上文研究分析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处理差异从初始确认、后续持有期间及处置或转让阶段等全链条均可能会出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并购初始收益(如有)、损益调整、其他综合收益确认或计提减值准备而出现暂时性差异,且因为涉及居民企业或投资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收入规定,导致投资收益会计处理和税务认定不一致产生永久性差异,企业需要强化团队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内控建设、培训体系完善等方式强化管理,以确保财税差异处理符合政策规定和企业经营管理要求。在处置或转让环节,业务与财务需要充分强化沟通协作,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业务谈判和框架设计能力,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以合法合规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