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误工费请求应获支持
日期:07-28
2023年8月,孙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栾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栾某某手机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与栾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登记在泰州某胶带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栾某某已年满65周岁。栾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孙某、泰州某胶带公司、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某保险公司称,事发时栾某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对误工费不予认可。
关于栾某某的误工费能否予以支持,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上述法律规定中并未对人身损害中误工费的认定作出年龄上的限制,仅明确了误工费是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在现阶段人口老龄化的时代背景下,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劳动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群体的劳动所得也应当得到认可和保护。本案中,虽然栾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根据栾某某提交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栾某某签订的聘任合同书、误工证明、工作场所照片等证据,足以证实其受伤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因交通事故受伤而未实际工作,相应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误工费认定标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栾某某提交交通事故前后的返聘工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笔者认为误工标准可按照栾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工资总额扣除栾某某交通事故发生后6个月的工资总额,得出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支持。季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