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规则完善、法理逻辑与未来图景
日期:07-23
随着平台经济成为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其涉税信息报送的规范化管理对税收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平台税收治理法治化迈出关键一步。未来,以《规定》为基石,通过深化协同共治、拥抱科技赋能、实施精准监管、拓展国际合作以及培育合规文化,我国将逐步构建起与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为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一、规则完善:从征求意见稿到《规定》的立法优化
(一)立法宗旨的价值拓展
《规定》第一条在提升税收服务效能、推动平台发展之外,明确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的核心目标。这体现了税收治理从效率优先向公平与效率并重的价值转向,强调在强化监管的同时维护纳税人基本权益,构建健康税收生态。同时,将税收征收管理法置于电子商务法之前,突出强调了《规定》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及其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细化执行作用。
(二)报送主体与内容边界的厘清
《规定》第二条明确“从业人员”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清晰划定了涵盖范围,例如自由职业者、个体主播等,排除了非营利性或非个人名义的服务提供者。《规定》第四条新增两款关键豁免规则:明确对享受税收优惠或依法无需纳税的主体免于报送收入信息;对已通过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渠道报送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这有效减轻了平台企业负担,体现了比例原则的要求,避免过度干预。对报送时间进行简化统一,《规定》第三条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区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报送时点,统一简化为“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降低了合规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三)平台责任与权益保障的平衡
《规定》第六条在保留平台对其报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基础上,新增关键免责条款:“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尽到核验义务,因平台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过错导致涉税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联网平台企业责任”。合理界定平台责任边界,避免平台承担无限核查责任,符合平台作为“信息管道”而非“担保方”的角色定位。《规定》第七条明确税务机关在检查或风险应对时,有权要求平台提供“涉嫌违法”主体的详细涉税信息,并强调平台需“如实提供”。此条既赋予税务机关必要调查权,亦通过“涉嫌违法”对启动条件形成一定制约。《规定》第八条进一步要求通过部门共享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平台重复报送,体现“行政效率原则”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考量。
(四)责任体系与配套机制的完善
《规定》第十条将违法行为明确列举为三类,包括未按期报、瞒报谎报漏报、拒绝报,并设置阶梯式罚款及停业整顿措施,比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更为清晰、严厉,增强了威慑力。《规定》第九条要求平台规范保存信息,税务机关则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保护责任,将数据安全置于更高位置。《规定》新增的第十一条(追究税务人员违法责任)、第十二条(明确不追溯既往、规范境外平台报送)、第十三条(授权制定细则),使制度体系更完整、更具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二、法理依据:平台经济的税收治理逻辑
(一)信息作为课税权能的核心要素
现代税收治理高度依赖信息流。从领域法学方法论中税法行政学的视角来看,《规定》的本质是运用法律授权,将平台企业纳入“法定扣缴义务人”“信息报告主体”范畴,弥补了税务机关在数字经济下对碎片化、隐蔽化交易的征管信息缺口,确保国家课税权能的有效实现。
(二)共同治理(Co-governance)理论的实践
《规定》体现了政府与平台在税收治理中的合作,政府设定规则、实施监督,平台则利用技术优势承担信息收集与初步报送义务。这种模式是对传统行政监管的改良,通过赋权与责任共担,以共同治理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三)税收公平原则在数字时代的重申
传统线下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不同平台之间的税收遵从成本与监管强度需达致公平。《规定》通过统一报送标准、明确平台责任、强化信息获取能力,旨在消除监管套利空间,维护市场竞争的税收中性。
三、未来展望:迈向协同、智能、合规的税收法治新阶段
(一)深化税收法定下的协同共治机制
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第八条中提及的跨部门信息共享规则、数据标准与协作流程,构建“税务驱动、多方联动”的涉税信息共享生态,最大化利用既有数据资源,降低社会总合规成本。
(二)拥抱技术赋能征管,构建分类精准监管框架
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规定》第五条要求,探索区块链、人工智能在涉税信息识别中的应用,提升报送效率与数据质量。基于平台规模、业务类型、风险等级,探索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报送清单与核查强度标准。对小微企业经营者、特定便民服务可延续或扩大豁免范围。
(三)强化跨境税收数据协调,培育平台合规内生动力
针对《规定》第十二条提及的境外平台,需在数据主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OECD“双支柱”方案间寻求平衡点,推动建立安全、合规的跨境涉税信息交换机制。通过政策解读、案例指导、信用激励等方式,引导平台将税务合规内化为企业核心治理能力,利用技术手段优化内部信息管理流程,实现合规成本与经营效益的动态平衡。
本文系“中央财经大学科教融汇研究生学术新星孵化计划”(2025218)资助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