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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星期四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明伤不鉴定”:提速增效暖民心

日期: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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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真是赶上了好政策!没想到赔偿款这么快就到账了,太感谢法院了!”近日,两名当事人亲属将一面印有“倾心审判解民忧,高效裁判暖民心”的锦旗送到了沛县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李恋恋法官手中,话语中满是感激之情。这面锦旗背后,是沛县法院运用“明伤不鉴定”裁判思路,高效化解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的成功实践,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情源于2024年11月的一起交通事故。赵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李某某及三轮车上的王某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赵某与李某某负同等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损伤、四根以上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肺挫伤(右肺中叶挫裂伤)等,住院期间行胸腔镜下肺修补+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产生医疗费3万余元。

2025年4月,治疗终结的王某某向沛县法院提起诉讼。因与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比例及误工费等问题上存在分歧,王某某按常规流程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和误工期限进行鉴定。

李恋恋法官在对提出鉴定的案件进行筛查时发现,根据原告提交的病案材料,王某某的伤情已明确符合相关伤残评定标准,具备适用“明伤不鉴定”机制的条件。于是李法官立即行动,联系保险公司联络员及原告代理人,积极建议双方适用该机制。法院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被告保险公司启动了伤残等级自评机制,通过阅片及比对CT报告单,双方均认可原告肋骨骨折十二根以上构成九级伤残,行肺修补术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伤残等级确认,原告撤回鉴定申请。

省去了耗时数月的鉴定程序,案件审理进程大大提速。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开庭审理此案,并于6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令人欣喜的是,被告保险公司于7月5日就将理赔款赔付到位,实际缩短了3—6个月的赔付期间,并为当事人节省了一笔不菲的鉴定费用。

这起案件的高效审结,是沛县法院践行“明伤不鉴定”工作机制的生动缩影。为切实破解道交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审理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当事人维权难”问题,徐州法院探索推行了这一创新机制,实现从被动等待鉴定结论到主动开展司法审查,从单纯依赖技术判断向法律规范与医学标准有机结合判断,从诉讼周期延宕到显著提升审判效率的三重转变。李 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