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家属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港区法庭冯胜法官赠送一面印有“法助劳工伸正义 仗剑维权显公平”的锦旗,高度赞扬了承办法官高效解纷的工作态度、公正负责的工作作风。
原告陈某为被告魏某提供劳务。2024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摔伤,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医药费9944.87元,另赔偿9600元,除此费用外,原告不再向被告主张任何费用。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发现其受伤部位根本无法恢复到受伤前的状态且仍需要继续治疗。后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并由此产生相应的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原告认为协议书是被告在原告缺乏判断能力和对伤情认知不清的情况下所签订,该协议书显失公平,故按照实际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方支付了全部款项,原告主张撤销该协议书的理由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损失达17万余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被告仅赔偿原告医药费9944.87元、误工费9600元,该协议书约定显失公平,签订协议书时原告方缺乏判断能力,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一方从事其指定的劳务活动过程中,应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提供劳务一方的人身安全,其不仅在选用提供劳务一方时应对其相关工作技能予以必要的考察,选用后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相应技能培训,同时也负有现场安全方面的管理、提醒和监督义务。被告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于工作场地上抬盆后退时摔倒,原告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法院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等情况,认定由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原告自担30%的损失。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也在第一时间支付了赔偿款。
锦旗无言,其意自深。锦旗承载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支持。太仓法院将始终秉承“民生无小事”的宗旨,厚植“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和使命,为人民群众提供既有速度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冯 胜 朱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