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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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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基层检察在轻罪治理体系下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工作思考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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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2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理念创新。“抓前端、治未病”,需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灵活运用,更需要将更多的法治力量引入案件之中,以“枫桥经验”着眼于矛盾纠纷源头性预防。本文将从基层故意伤害案件入手,在轻罪治理体系内积极思考该种案件的处理办法。

一、轻罪治理体系中“轻罪”的观点

对于“轻罪”最通俗易懂的理解就是“不太严重的犯罪”。当前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的犯罪界定为轻罪。一方面以法定刑3年作为分界点更为直接,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案件的二次分析把握,最大程度忠于案件;另一方面案件之所以能在3年以下法定刑,说明该内容已经是对于案件事实与情节进行的充分考量。

二、轻罪治理在司法实务中的基本背景

针对当前犯罪结构的深刻变化,我国社会治理方法亟待转型,如何解决轻罪案件治理问题刻不容缓。鉴于当前轻罪案件已占犯罪构成中大部分的情况,对于一念之差、一时冲动、一时糊涂的轻罪案件,结合案件实际未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等,皆以犯罪并处刑罚无疑是刑罚的过度化,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没有实现。

三、在基层司法实务中故意伤害案件以轻罪治理的主要原因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区间分别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不纯正轻罪的特征,在基层司法实务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均可以划入轻罪案件治理框架内。

基层故意伤害案件的成因主要呈现在邻里之间是农忙活动、土地占用、习俗礼仪等,在亲属之间是家族矛盾、财产纠纷、婚外情感等,朋友之间是借贷纠纷、观点不一、偶生误会等。司法实践中,案件双方当事人因为诸如伤害案件起因尚未化解而深陷其中,并且被害人也会因为伤害赔偿纠纷而身心俱疲,嫌疑人也会因为刑罚刑期认定而心生嫌隙,特别是案件以后双方的社会关系修复问题尤其突出。为此,如何化解案件起因,解决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内心顾虑,实现治罪更治心、办案更办事、解难更解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确有成效,是轻罪治理的必要答题。

四、轻罪治理体系下基层检察机关对故意伤害案件的思考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在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要结合案件普遍性问题,积极探索,敢于尝试,以上级文件为指导,发挥检察职能,深化检察履职,推动双方当事人案结事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运用侦监协作联动机制,发挥适时介入制度优势。基层检察机关应依托《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文件,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动,通过适时介入侦查,能够及时、全面、高效地掌握案件信息,前期进行案件会商交流,提升案件质效,从而为监督案件程序、调度案件进展、制定案件预案提供有效案件信息源支撑。

二是由当事人自主刑事和解,依法完善检调对接程序。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为检调对接工作积累了大量经验。检察调解程序在对接刑事和解程序过程中,应总结和完善实践做法,积极引入退休的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担任刑事和解专职调解员。基层检察机关应当聚焦轻伤案件调解,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引入退休司法工作人员或其他法律工作者担任调解员,制定完善的工作机制,保证调解室工作常态化运转,定期召开调解公证会,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是发挥检察司法救助职能,高效衔接社会救助,化解矛盾。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实践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基层检察机关应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积极纾解当事人的燃眉之急。要立足检察司法救助职能,积极践行司法救助制度。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重要方式之一,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救助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主体,应当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要积极牵动部门共进,多元共力帮扶工作。以检察院牵头协调,积极联合民政、卫生、妇联、关工委等多部门,发挥各职能部门优势,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结合受救助人具体案件情况,凝聚形成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化解受救助人因案件而出现的矛盾纠纷。落实跟踪回访,保证救助效果。回访工作是对救助工作的再次审视,虽然在救助前期已经对救助工作开展了调查研究,但是不能避免在具体救助过程中存在的不足,而司法救助工作能否真正实现救助效果、解决实际困难,在对受救助人的回访中就能得到检测,从而保证司法救助工作精准有效。

结 语

基层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故意伤害案件办理不仅要注重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还需要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质化解案件双方矛盾,真正实现既解“法结”,又化“心结”。通过侦监协作联动、检调对接、司法救助等举措,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不仅实现个案的“案结事了人和”,更推动社会治理从“治已病”向“治未病”的转变。未来,基层检察机关应持续深化轻罪治理实践,以更高质效的司法履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动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