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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政务公开与信息共享法治路径探究

日期: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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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12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当前我国政务公开与信息共享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但在法治框架、实施机制与监督体系等方面仍存在些许短板,需要以法治思维破解治理中的难题,推动政府治理民主化、透明化与高效化进一步发展。

一、政务公开与信息共享的实践成效与现存挑战

近年来,促进政府透明度和信息共享的政策取得了重大进展。在政务公开层面,各级政府以“公开为常态”为原则进行指引,逐步扩大公开范围,包括政策法规、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建设等多个方面和领域。政府还创新多种公开方式,依托微博、公众号和政务App等新媒体平台,构建多样化的新媒体沟通矩阵。例如“浙里办”“粤省事”等App,将政府服务和信息发布整合到一个平台上,畅通了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政府的透明化意识正在增强,通过在线采访和政策解释等各种形式来应对社会的关切。

但现存挑战依旧不容小觑,在法律制度层面,在个人隐私保护、大数据时代数据公开规则等新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该条例还与保密法和档案法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界限问题。在监督制度方面,目前存在的挑战包括监督实体之间责任重叠、标准不统一、问责相对薄弱、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不够等。

二、完善政务公开与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的核心路径

建立起一个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解决治理问题的根本保障。有必要在顶层设计层面制定专门的政务公开法,明确公开的原则、对象、范围和补救机制,为政务公开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同时修订保密法和档案法,建立国家秘密动态解读审查机制,优化档案信息披露程序,实现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平衡。制定政府信息共享条例,确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原则,实现人口基本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等共享,并加大对数据泄露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科学地界定信息共享的规则,可以提高治理的效率。在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界定共享范围的界限。基本信息如人口、地理和经济统计数据,应归入共享义务的范围内。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实行脱敏处理和有限共享,并建立动态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共享目录系统,要求各部门建立一个公共目录,包括数据内容、格式、更新频率等内容,并建立动态更新和审查机制,提高信息的可及性。

加强监督和问责机制是确保该制度得到实施的重要支撑。构建集政府内部监督、专业机构监督、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上级政府和部门负责对业务执行的督导;监督和审计机构重点关注合规性和安全性检查;公众和媒体通过开放的反馈渠道参与监督,合力形成监督协同效应。

三、政务公开与信息共享法治化的多维治理价值

公共行政事务公开与信息共享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显著意义。划清信息公开的范畴与程序,可以使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数据壁垒”在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后能够被有效破除,同时避免重复的数据采集工作,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共享的法治化建构,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关键举措,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路径。透明高效、责任明确的政府治理模式能够通过完善法律框架体系、规范信息共享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体系构建,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法治动能,最终实现政府治理与公众参与的良性互动。未来还需持续跟进实践需求,实事求是地动态优化制度设计,推动政务公开与信息共享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