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依托,是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所在。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融入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培育企业家精神;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构建新型生产关系;完善股权激励制度,实现高质量人才的良性循环,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法治保障。
关键词:新质生产力;公司法;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在《公司法》背景下坚定不移地发展新质生产力,能够推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取得实质性突破,是时代所需、发展所急、大势所趋。此次《公司法》修订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强化公司治理理念为目标,以适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一、《公司法》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
新质生产力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生产力,是生产力质的飞跃。《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法律工具,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产权关系、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公正、透明的营商环境。《公司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在法律框架下不断优化要素配置,消除发展中的障碍和瓶颈,为创新型企业提供更加开放、透明和高效的法律保障。
二、理论创新赋能新质生产力
(一)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公司创新创造创优
企业家是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法》第一条就提出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企业家权益,激发企业家潜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法》从法律制度层面肯定了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的积极意义,很大程度上鼓励了公司创新和产业升级转型。
第一,《公司法》打破了同股同权的限制,保障企业家的控制权和独立决策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可根据章程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这种安排允许企业家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保持控制权,避免股权稀释导致丧失对公司的控制。2018年国务院文件首次提出允许设置特殊表决权,公司法修订中引入这一制度,通过赋予类别股更高的表决权,确保企业家始终能够主导公司经营。
第二,《公司法》新增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并延续董事决议免责制度条款,为公司创新与企业改革构筑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体系。考虑到经营风险对董事决策积极性的影响,严格董事责任可能会导致董事因决策失误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抑制企业家大胆决策、勇于创新的积极性。《公司法》引入董事责任免除的条款,为公司董事在合理范围内免除经营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二)ESG理念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ESG理念作为一种关注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公司评价标准,包括信息披露、评估评级和投资指引三个方面,ESG评价指数越高的公司其经济效益也更好。践行ESG理念是增强我国公司国际竞争力和公司资本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公司法》首次将利益相关者概念纳入规制公司行为规范的范围,并且明确将公司职工、消费者等纳入公司须承担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范围。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确定和完善是践行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和社会治理目标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制度创新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阶段,《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的职权配置进行了重要调整,旨在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保护股东权益,强化公司民主,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一,《公司法》在维持董事会和股东会作为公司治理核心机构的基础上,对其职权配置进行了优化。董事会拥有更为广泛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明确允许公司通过章程授权董事会自主决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这一调整能有效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使其能够敏锐捕捉市场变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注入活力。《公司法》强调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有效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新质生产力在法治轨道上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公司法》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以更好地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下公司治理的新需求。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这一调整确保监事会能够充分反映公司和职工的多元利益诉求。《公司法》明确要求监事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财务状况,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该规定强化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防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的职务违法行为。
第三,《公司法》引入单层治理结构,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开辟了新路径。新法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规定不设监事会,而由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单层治理结构有助于简化公司治理结构,进而降低治理成本,释放公司自主创造空间。在单层制公司治理架构下,通过审计委员会这一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公司治理中监督力量的有效配置与运作,为公司稳健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结 语
作为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公司法》蕴含的ESG理念倡导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精神鼓励公司创新创造,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保障公司民主。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是新时代新征程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强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时代命题。
参考文献:
[1]梁伟军,张祎晨:《习近平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的理论意涵、内在逻辑与价值意蕴》,载《决策与信息》2025年第1期。
[2]秦永法:《完善公司治理,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基础》,载《董事会》2024年第5期。
[3]参见刘俊海:《论公司法的法典化:由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2期。
[4]刘俊海:《论公司法的法典化:由碎片化走向体系化的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4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