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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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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AIGC法律保护新解

日期: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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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8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摘要:随着AIGC(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的发展,其在模型训练使用作品、著作权归属界定及侵权责任认定方面与传统著作权制度存在适配困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新兴的数据权益保护手段具备正当性与适配性,为AIGC法律保护提供新路径。构建该保护体系需明确数据持有者、开发者、使用者等多重主体,建立涵盖采集层、加工层、应用层的“分层分类”客体体系,规范登记流程,为AIGC产业创新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AIGC;构建路径

一、AIGC法律保护现状审视

(一)训练数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AIGC模型训练中,技术实施主体为实现算法优化,不可避免地会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纳入作为关键学习数据集。但现行实践中,普遍存在未经权利人明示授权便整合利用数据的行为,这使得模型训练中的作品数字化复制等行为实质性地进入著作权专有权控制范围,构成权利侵害风险。学界主流观点虽试图通过扩张解释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调和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的冲突,但该制度在AIGC训练场景中适用边界模糊,可能导致著作权人难以就数据利用行为获得合理收益。

(二)著作权归属界定难题

AIGC的生成过程区别于传统人为创作,呈现出多主体参与、智能化生成的特点,这使得版权归属难以界定。一方面,开发者投入大量资源进行算法设计、模型训练与优化,为AIGC的产出提供了技术基础;另一方面,数据提供者所提供的原始数据是模型学习的关键素材,对生成内容有着潜在影响。此外,使用者通过输入特定指令、参数等操作,也能引导生成内容的方向和形式。现行著作权制度难以清晰厘清各主体在创作过程中的具体贡献程度,从而导致著作权归属存在争议,无法明确地将其归属于某一特定主体。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障碍

当AIGC涉嫌侵权时,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同样面临困境。由于其生成过程是基于复杂的算法和海量数据的学习转化,侵权内容可能是由多处数据源、多环节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难以追溯侵权行为的源头和具体实施主体。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AIGC的侵权行为往往更具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直接判定是开发者的技术设计缺陷、数据提供者的原始数据侵权,还是使用者的不当操作所导致侵权责任界定不明,使得被侵权人维权难度增大。

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AIGC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在构建AIGC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保护规则之前,首先探讨AIGC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问题。数据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新兴且重要的分支,其核心目标在于确保数据创作者、处理者因投入智力劳动与创新活动而应得的合法权益。在AIGC场景中,无论是输入阶段训练数据的选择,还是生成阶段用户为获取理想内容而持续调整的数据,其实质均体现为对数据的创造性选择与系统性运用。这些经过编排与选择的数据具备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及价值性等特征,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客体高度契合。对AIGC数据知识产权予以确认与保护,不仅意味着对数据内在价值的充分认可,更是激励数据创新活力的关键制度保障。

(二)AIGC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适配性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是将数据的相关信息记录在法律或行政机构的管理系统中,以此确认权利归属、提供权利证明并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对于数据知识产权而言,登记不仅是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数据交易和流通的必要前提并具有诸多显著优势。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能够满足数据要素确权的需求并与登记功能高度契合。AIGC领域的核心在于数据驱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明确AIGC生成所依赖和产生数据的权利归属主体,从而为AIGC的版权界定提供基础。通过登记,可以清晰梳理开发者、数据提供者等各方对数据的权益,为AIGC的版权归属认定提供关键依据。另一方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助于凸显数据资产的价值,与登记保护的功能相互适配。AIGC生成内容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有助于激励各方对数据的投入与利用,还能促进AIGC产业的商业化发展,提升数据作为资产的流动与增值空间。

三、AIGC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明确多重登记主体

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中,明确登记主体是至关重要的一环。首先,数据持有者应当作为登记主体之一。数据持有者通常对数据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将数据持有者列为登记主体有助于明确数据的初始权利归属,为后续的数据流通和使用提供清晰的权利基础。其次,AIGC的开发者也应成为登记主体。AIGC的开发者在模型训练过程中负责选择和投喂训练数据,其挑选的训练数据集往往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因此,对AIGC开发者而言,登记不仅是对其劳动成果的确认,也是对其所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激励开发者的创新积极性。最后,AIGC的使用者同样需要纳入登记主体的范畴。在使用AIGC生成内容的过程中,使用者通过不断调整提示词来生成符合自己需求的内容,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使用者的选择性和创造性。将使用者列为登记主体,有助于保护其在数据生成过程中的智力贡献。

(二)构建“分层分类”的登记客体体系

基于AIGC技术运行逻辑,可将登记客体划分为三层:首先,采集层聚焦未经加工的初始数据。登记要件包含:权利来源证明;数据特征描述,记录类型、格式等;权利主体确认,涵盖数据持有者及第三方共同权利人信息,为数据开发奠定合法基础。其次,加工层包含训练数据与衍生数据。训练数据登记需提交筛选标准等证明独创性汇编作品;采集方式记录,说明来源等;开发者权益声明,确认持有与使用权。衍生数据登记则需提交加工逻辑档案,记录技术细节,以及权益边界说明,实现与原始数据权利隔离,保护智力劳动,为商业化流通提供凭证。最后,应用层以 AIGC生成内容为登记重点,聚焦使用者通过提示词迭代优化的创作参与。登记要件包括:通过提示词日志、参数调整记录等技术手段量化人机贡献比例;追溯生成内容所依赖的算法模型版本等技术流程,依据用户贡献的创造性程度,明确其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主张。这一“分层分类”体系实现数据全生命周期确权,呼应AIGC数据特性,成为连接技术与法律的关键枢纽。

(三)规范登记流程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需依托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构建专业化登记机制。在主管机关内设立专门审核部门,参照专利、商标确权模式,由审核人员实施分阶段审核:首先核查申请材料完整性及主体适格性,确认申请人为合法数据持有者或开发主体;其次对明示公开的数据集合进行伦理审查,排除违反法律、公序良俗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再按规模性、实用性、衍生性次序逐项评判授权要件。通过全流程审核的数据集合予以确权登记并公示,未通过者驳回。审核以形式审查为核心,重点核查材料合规性与表面权利状态,实质要件瑕疵或争议通过后续异议、无效程序处理,形成“形式审查为主、实质争议后置” 的流程体系,既保障登记效率与成本控制,又通过后置程序兜底权利稳定性,确保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性与制度可操作性。

结 语

AIGC产业正立足于新的历史方位,在机遇与挑战交织的当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以其独特的优势为AIGC法律保护开辟新径。通过系统构建的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AIGC保护机制,有望化解版权归属、侵权认定等传统困境,为产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但也要认识到,这一保护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实施细则、操作流程等方面尚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未来,随着技术演进与产业格局变化,持续优化基于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保护体系,必将助力AIGC产业迈向更高的发展台阶。

参考文献:

[1]黄锫.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J].政法论丛,2025,(01):23-37.

[2]张新宝,卞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保护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4,(02):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