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问题探究
日期:06-27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权保障的重要司法策略,是在司法框架内解决环境问题的体现。我国该项制度自设立以来就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为实施重点,在环境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以自己的方式回应着环境保护领域的需求。但在环境破坏与生态保护日趋复杂的背景下,检察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力量显得单薄,在实践中往往只起到辅助作用。检察公益诉讼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与其他相关部门间协同治理的作用不言而喻。高效的协同机制很大程度上影响司法保护环境的力度和效能,前提是要尽快解决协同机制在实践中的困境,例如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机制的缺失,权责问题的模糊。本文通过对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困境的分析,提出技术、制度、主体“三位一体”的协同体系,以期能够达到破解信息壁垒、解决协作不畅问题的效果,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系统的司法保障,使检察公益诉讼这把法治利器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协同困境:从制度设计到实践操作
(一)跨越行政区划、流域以及跨部门合作时所面临的信息化壁垒和资源分散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生态流域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的有关情况显示,南四湖生态流域生态环境之所以受损严重,与执法标准不统一、分散执法、区域协调不足有紧密的联系,单一的行政监管系统及简单的分省而治导致了环境污染难以根治。同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间存在着信息独立、数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也引发了线索移送、证据共享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出现。不同部门在专业能力上也存在差异,检察机关擅长法律适用,而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鉴定、修复方案制定上专业性更强,但二者协作尚未形成常态化机制,导致案件办理周期延长、办案效率低下。
(二)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竞合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但二者存在差异,实践中常各自为政,未形成制度合力。首先部分检察机关未与当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的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其次是诉讼顺位问题和磋商程序缺乏保障。因此,在处理同一生态损害行为时,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可能会同时进行调查,并且都可能提起诉讼,这就导致诉讼的先后顺序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其实,磋商程序在及时性和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磋商结果有时缺乏公正性和合法性,这些因素导致磋商程序往往被忽视,无法获得应有的重视和保障。
二、协同创新:从个案突破到制度构建
(一)大数据技术助力协同治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在实践中,我们应借鉴清远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例的成功经验,运用可复制、可推广的大数据监督模型和跨部门监管数据来解决传统执法、司法难题。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规则和方法提升至行政机关的溯源治理和系统治理的措施,将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有效动能。同时,对于同一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可以分别提起赔偿诉讼和检察公益诉讼。当法院同时受理时,应中止检察公益诉讼,待赔偿诉讼审结后再对未涵盖的请求进行裁判。在实践中,应优先考虑交流磋商,由行政机关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确定赔偿事宜,磋商不成,再启动司法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作为第一顺位,以体现行政机关的履职,弥补行政权的不足;而检察公益诉讼则具有补充性,经过诉前公告程序后,通过督促起诉等方式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二)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常态化
要在联席会议、线索摸排、移送反馈、案件协商、调查取证等多个方面形成常态化协作机制。通过建立上下协同、横向协作的协作体系,坚持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严惩违法侵害行为,同时还应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强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效果的跟进监督。
三、协同深化:从机制完善到效能提升
(一)明确协同规则与责任体系
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应当全流程规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检察公益诉讼。考虑到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专业复合性突出的特性,可充分融合行政主管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明确双方的责任体系,强化双方协作配合,推动案件办理的提质增效。例如,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可商请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环节提供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提起诉讼时,也可商请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并提供法律咨询。
(二)强化专业人才的培育与技术支持,构建多元共治的格局
检察机关可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环境司法智库,通过开设环境法、生态学、污染监测技术等跨学科课程,着力培养兼具法律与环境科学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可以招聘具有工程、环境科学背景的专业人才,优化检察队伍。随着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推进,对“人才+技术”双轮驱动的依赖加强,要更进一步加大资源投入,构建全链条覆盖的生态司法保护系统。公众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参与人和感受人,通过建设完善“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随手拍等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线索举报,明确公众参与是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石”,推动构建“全民共治”的生态司法保护系统,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结 语
环境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机制建设,要以制度衔接为基础、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多元共治为支撑,目前所显现的协同深度不足、长效性缺乏等问题并非无法克服。尽管当前的协同进程充满挑战,但通过汇聚各方力量,以制度创新为帆、以技术赋能为桨,我们一定能突破障碍,使检察公益诉讼这一法治利器发挥最大效用,更好地服务于美丽中国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是一场没有终点的攻坚战,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机制的完善不仅是破解环境司法困境的“金钥匙”,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未来,随着协同机制的持续优化,检察公益诉讼必将以更强大的司法合力守护绿水青山,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家园,书写生态文明建设与法治文明建设同频共振的时代答卷。
项目名称:环境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协同问题探究。项目编号:2024ZXSY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