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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新兴数字经济业态下法律边界的动态调适

日期: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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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03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一、新兴数字经济业态的特征与法律挑战

(一)技术驱动的动态性

数字技术迭代速度令人瞩目,人工智能与区块链等领域创新周期不断缩短,产业变革节奏加快,一种新业态从出现到大规模应用往往仅需数月时间,法律规制却难以实现同步响应,形成技术创新与法律滞后的显著反差,这种“崛起快、周期短、规则滞后”特征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以低空经济为例,无人机送货、空中出租车等应用场景正从科幻走入现实,当无人机在城市低空飞行时可能侵犯居民隐私权或造成意外伤害,传统民法侵权责任难以明确划分责任主体,究竟应由操作者、平台方还是技术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尚无定论,某些情况下技术故障与人为操作失误界限模糊,责任认定存在灰色地带。

自动驾驶技术同样面临责任边界问题,L3级以上的自动驾驶系统已具备有限自主决策能力,当车辆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传统“驾驶人责任原则”难以适用、算法决策替代人工操作的情况下,事故责任如何界定成为法律难题,特斯拉等车企与车主间多起诉讼案件已暴露现行法律框架适应性不足。

算法推荐机制引发的问题更为复杂,大型平台依靠海量用户数据训练推荐算法,可能形成数据垄断,垄断地位一旦确立便具有自我强化特性,新进入者难以突破数据壁垒,市场竞争格局固化,同时算法黑箱使用户面临个性化信息茧房与隐私泄露双重风险,算法歧视现象在金融信贷、求职招聘等领域频发,却难以通过传统反歧视法律有效规制。

(二)多元利益冲突的复杂性

数字经济环境下多元主体利益交织形成复杂博弈格局,传统二元对立格局被多方互动关系所取代,利益平衡难度大幅提升,数据权益纠纷成为突出矛盾点,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权属界定本身就极具挑战性,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与公共数据边界模糊,各方主张权利依据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判决标准不统一现象普遍存在。

平台经济领域尤其体现利益冲突复杂性,“二选一”等竞争行为涉及平台方、商家与消费者三方利益,平台追求流量与营收最大化实施独家合作策略,商家面临被排除市场的风险不得不选边站队,消费者表面获得短期优惠实则长期利益受损,监管机构需综合考量多方诉求,权衡效率与公平,避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

平台企业凭借数据优势形成市场支配地位,互联网巨头控制海量用户数据实现精准画像,构建商业闭环生态,利用网络效应不断巩固市场地位,传统反垄断法难以有效应对这种数据驱动型市场力量,反垄断执法面临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认定滥用行为等一系列难题,中小企业在数据鸿沟下竞争力持续减弱,市场多元化生态受到威胁。

个人用户则处于最为弱势的地位,面临隐私权与数据财产权的双重挤压,一方面隐私泄露频发引发社会焦虑,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个人数据价值无法获得合理回报,个人对自身数据控制力极为有限,数据采集、处理、流转过程普遍缺乏有效知情同意机制,用户被迫接受“要么同意要么离开”的不平等条款。

(三)国际规则竞争的紧迫性

数字经济天然具备跨境流动特征,无国界性使各国法律体系面临前所未有的协调压力,全球数字治理格局正经历深刻重塑。

我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话语权与经济体量不匹配,一方面数字经济市场规模全球领先,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全球三分之一以上,另一方面在数据跨境流动网络空间安全等核心规则制定中影响力有限,常处于被动适配他国规则的窘境,主动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成为紧迫任务,需在数据主权保护与促进数字贸易间找到平衡点,避免过度保守或过度开放两个极端。

数字产业全球价值链高度融合使规则协同需求更加迫切,芯片设计制造销售环节分布全球多个国家,产业链各环节主体需面对不同的法律要求,规则碎片化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产业效率,数据跨境流动限制可能导致全球数字鸿沟扩大,发展中国家面临被边缘化风险,国际规则协调成为维护全球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条件。

我国需加快国内数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以国内治理现代化支撑国际规则参与能力,一方面完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础性法律,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规则讨论,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数字合作,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推动数字规则协同,逐步提升国际数字规则话语权,避免陷入被动适配困境。

二、法律边界动态调适的实践路径

(一)司法能动主义的创新探索

上海法院审理的“无人机编队表演信息侵权案”树立了数据权益保护的典范,案件中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原告无人机编队表演视频进行商业引流,表面上看属于传统著作权纠纷,实质涉及数字内容价值认定与商业利用边界问题,法院创新性地将未经授权的商业引流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扩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为类似数字内容权益纠纷提供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数字经济新型权益的敏锐识别能力。

深圳龙华法院在“爬虫技术获取网站数据案”中运用技术手段厘清法律边界,通过引入第三方技术鉴定机构核验数据流向与获取方式,明确区分了公开数据合理使用与非法获取素材网站数据的界限,判决确立了数据获取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包括获取方式正当性、获取目的合理性、获取范围适当性三个维度,为互联网平台制定爬虫管理规则提供了明确指引,这一技术赋能司法的模式为数字证据认定开辟新路径。

北京互联网法院探索建立“技术规则—法律规则”双轨制度,推出“天平链”司法区块链平台用于存证取证,同时发布系列电子数据规则指引,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数字作品版权等新型权益制定专门审理规则,这种技术与法律规则协同发展模式有效应对了数字证据易篡改、难固定等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引领各级法院裁判标准统一,发布《关于审理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指导法院准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司法裁判标准从静态到动态、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

各地法院创新审判机制,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应对数字经济纠纷。杭州互联网法院设立算法伦理委员会,引入技术专家参与算法公正性评估,探索智能技术与司法裁判深度融合路径,通过“人机协作”模式提升数字案件审理效率与专业性。上海金融法院建立数据权益保护专家库为法官提供决策支持。这些机制创新极大增强了司法应对数字经济挑战的能力。

司法能动主义探索为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多项司法解释内容已上升为立法规则,实现了从个案到规则、从创新到固化的动态演变,诸多案例判决理念被纳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形成了司法与立法良性互动,推动法律体系与数字经济协同发展。

(二)“政策—立法—标准”协同机制

政策层面发挥顶层设计功能,明确数据确权使用交易安全基础性制度,为后续具体立法提供政策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立平台经济、绿色算力、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发展路径,设定监管重点与发展方向,体现对数字经济法治实践的宏观引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则从市场一体化的角度提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要求。这些政策文件虽不具备直接的法律效力,但通过确立原则性规范指导立法方向。

立法层面不断完善数字经济法律框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大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强化平台经济监管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构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为数据流通设定安全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确立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框架,多部法律相互衔接形成系统性规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数字经济促进法、算法监管法列入立法规划;证券监管部门修订上市规则将数据安全作为上市公司合规重点,形成不同层级法律规范协同作用。

标准层面为法律实施提供技术支撑,国家标准委发布《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等系列标准。西宁市推动“绿色算力产业标准化建设”制定数据中心能效评估标准,为细分领域提供合规基准;浙江杭州发布《数字经济应用场景供需对接规范》引导数字经济市场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制定数据治理行业自律公约补充正式法律规制不足,这些标准虽不具强制约束力,但作为软法规范在推动合规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弥补了硬法规制的滞后性。

“政策—立法—标准”协同机制实现了规则制定灵活性与稳定性平衡,政策调整可及时响应市场变化,立法程序确保规则的权威性,标准体系提供操作指引,三者联动形成动态适应机制,克服传统单一立法模式的局限性,有效应对数字经济环境下法律与技术不协调问题,增强了法律对新兴业态的包容性与前瞻性。

(三)技术治理与合规激励

区块链存证技术为数字权益保护提供技术基础。最高法“天平链”存证平台已在全国法院推广应用,解决电子证据易篡改、难溯源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将电子数据上链存证与司法认证相结合,显著提高数字证据可信度。音乐版权区块链联盟通过分布式账本记录创作者权益信息,有效防止数字内容被盗用篡改,技术与法律边界深度融合使权利保护由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转变。

智能合约实现法律自动化执行。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码上确权”平台,创作者可一键生成作品数字指纹并记录版权信息,一旦发现侵权行为系统将自动采集证据并启动维权程序。深圳前海数据交易所引入“可信执行环境”技术确保数据交易合规性,双方约定交易条件后系统自动验证执行交付流程。智能保险合约根据预设条件自动理赔,大幅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纠纷发生率。这些技术治理手段实现法律与代码深度融合。

大数据分析赋能司法决策。最高检“智慧检务”系统通过对历史案例智能分析提供量刑建议,确保类案同判。上海高院建立数字经济案件信息库,帮助法官把握新型案件裁判规则。公安部门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新型网络犯罪模式,提前部署防控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运用算法监测平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技术应用极大提升了法律实施精准度与效率。

隐私计算为数据合规利用开辟新路径。银行保险机构广泛采用联邦学习等隐私计算技术,在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挖掘,既遵守法律规范又满足业务需求。医疗机构采用多方安全计算技术在数据不出域情况下开展跨机构研究合作。这些技术方案为数据流通与隐私保护之间的法律平衡提供可行路径。

合规激励机制引导经营主体主动适应规则。网信部门建立App个人信息收集合规认证制度,通过认证的应用获得优先推荐权,降低监管检查频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数据合规纳入金融机构评级体系,影响机构融资成本与业务准入。税务部门对数据中心节能技术改造给予税收减免。这些激励措施使法律边界由被动遵守向主动适应转变。

技术治理与合规激励相结合形成数字经济治理新模式,法律规则从强制性命令转向激励性引导,从事后惩罚转向事前预防,技术工具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共同构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实现法律边界自适应与数字技术协同发展,为新兴业态提供更具包容性与弹性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