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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吴江法院:聚焦破产法治 深化银法协同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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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持续提升办理破产效能,加强破产金融协调联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6月17日下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依托法官会客厅平台,邀请苏州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代表、律师协会代表围绕“聚焦破产法治 深化银法协同”主题开展座谈,就企业破产与类个人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风险防范等议题进行深入研讨。吴江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斌,吴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郝振,苏州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徐莉虹出席活动。

会议通报了吴江区法院2024年企业破产审判与类个人破产工作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破产程序中提升破产重整推进效率、金融机构表决等问题,分享了法院在金融配套机制的建设、破产审判流程优化等方面的实践成果。与会人员围绕主题展开自由交流。

“银行在参与类个人破产时面临内部风控制度与外部法律支持不足的障碍,在推进类个人破产工作中,‘诚实而不幸’的标准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某银行代表提出疑问。

“对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认定,法院和管理人会从债务产生原因、财产状况、家庭状况、债务人配合情况等方面开展深入核查,综合认定把握,后续我们还将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进行认定,为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提供参考。”法官回应。

“金融借款合同约定当债务人部分逾期还款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合同全部提前到期,债务人接到通知后进行清偿,后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债务人所做的清偿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提前清偿范畴呢?”某银行代表提出疑问。

“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提前到期的条件,且该条件并非不公平、不合理的事由,银行有权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接到通知后清偿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情形,若其同时不构成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偏颇性清偿行为,则不应撤销。”法官解释。

会议发出关于金融机构支持类个人破产工作一致行动的倡议,建议商业银行充分认识破产程序在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价值,主动加强与法院、管理人的沟通协作,提升参与破产事务的效率和能力。会议呼吁各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理解和支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共同探索建立更完善的类个人破产配套机制,助力诚信债务人重生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推动吴江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我们银行支持类个人破产试点工作,也愿意积极进行表决,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也同意减免一部分罚息和利息。”某银行代表表示。

座谈会前,与会人员参观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企业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服务中心,实地了解中心运行规范及案件受理情况。张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