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 龚如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不仅强化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功能作用,还适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推动了案件繁简分流的实践应用。检察院通过决定是否起诉,并选择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或普通程序,显著提高了司法效率。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简化或省略了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实现了简案快审,缓解了办案压力,缩短了审理周期。
然而,调研显示,检察机关的不起诉适用率总体偏低,未能充分发挥审前程序的分流作用,且在速裁和简易程序的适用上过滤作用不足。为此,须完善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并通过精细化规则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繁简程序格局。
本次认罪认罚案件分流效果实证研究选取的案件样本以F市人民检察院自2021年至2024年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36个案件为统计样本。着重分析了F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考察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分流效果;向法院提出的程序适用建议、量刑建议的采纳率。
一、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现状检视
(一)不起诉适用率总体偏低
F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至2024年不诉率逐年上升,从6.9%升至25.8%。除去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样本中不起诉的案件主要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造成轻伤)、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尽管根据数据显示不起诉的适用率有所提高,但是在F市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总数中轻刑案件约占83%,显然与我国目前已发生变化的犯罪结构不相符合,不起诉裁量机制不能够满足轻罪治理需求。
(二)不起诉决策机制存在程序性障碍
认罪认罚轻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时,须依次履行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分管检察长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的三级审批程序。相较于直接起诉的简式流程,不起诉决策需经历多层级汇报与集体决策机制,显著增加了程序成本。
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的现状检视
(一)速裁程序未得到充分适用
我国以认罪认罚作为案件分流标准,设计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三级“阶梯状”程序格局,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减少司法资源损耗,提升审判质量与效果。F市人民检察院1536个认罪认罚案件中,68.2%选择适用速裁程序,符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设计目的。然而,研究显示速裁程序的分流效果仍有提升空间,未能充分发挥其过滤作用。样本中93%的案件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单案件,理论上均可适用速裁程序,但实际适用率仅为72%。在常见的轻刑犯罪中,速裁程序适用率仅为22.1%,远低于预期。从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的目的来看,办案人员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较低,需进一步优化程序适用机制。
(二)简易程序功能定位模糊
在样本认罪认罚案件中,简易程序适用率为20.3%,与速裁程序合计占比达88.5%,表明简易程序在案件繁简分流中发挥了作用。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无异议的案件应均可适用简易程序。研究发现,办案人员对简易程序与速裁程序的适用标准认识模糊,尤其在速裁程序缺乏明确标准的情况下,主观偏好对程序选择影响较大,这与以案件繁简为客观标准的阶梯式程序分流要求不符。
(三)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法律条文表述的模糊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在核心要素上高度同质化:适用范围均限于基层法院管辖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证明标准均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启动均以被告人认罪且无异议为前提,导致制度选择缺乏梯度性。尽管速裁程序可省略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但简易程序的弹性规定使得两者在庭审实质化程度上未形成本质差异。这种立法模糊性催生了实践中的制度异化,基层法院在程序选择时更多考虑审限指标而非案情复杂性。学界对此提出批评,如陈瑞华教授指出,程序简化体系应遵循等差原理,而现行立法在简化维度、证明标准和救济途径等方面未形成合理梯度。这种缺陷可能导致被告人程序选择权虚置,甚至引发“效率优先”冲击“公正底线”的系统性风险。
三、以精细化规则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繁简程序格局
构建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认罪认罚案件程序适用体系,须基于案件性质、刑罚梯度和社会危害性等多元维度,形成由简至繁的程序格局。第一层级:书面审理程序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可启动处罚令程序,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完成司法确认,建立刑事案件“速决通道”,实现司法资源集约化配置。第二层级: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两类特殊情形:一是本属书面审理范围但被告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案件;二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类案,通过速裁程序实现类案快审与法律统一适用双重目标。第三层级:速裁与简易程序衔接机制针对可能判处1~3年有期徒刑的中等刑期案件,建立程序转换评估机制。司法机关需综合考量案件复杂程度、证据完整性、被告人配合度等要素,确保程序适用的精准性。第四层级:简易程序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案件,原则上适用简易程序,强化其适用刚性。第五层级:普通程序对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即使存在认罪认罚情节,仍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实质化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