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困境与完善路径

日期:06-20
字号:
版面:第T12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民间纠纷增多、公民法治观念增强及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准确理解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构建科学、系统的小额诉讼程序体系,是实现“简程序不减权”并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一次性解纷功能的关键。正确认识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率、低成本”的特点,分析其现有规定及不足,结合笔者理解提出完善建议,探讨其未来发展方向,旨在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的应用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动力。

一、现行小额诉讼程序困境

(一)适用范围有限

民诉法修改后,小额诉讼程序仍面临历史遗留和新增问题,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标的额较小的金钱给付类案件,难以覆盖婚姻家事、财产继承、高额侵权等复杂纠纷。尽管新法提高了标的额上限,但在经济持续增长的背景下,许多纠纷仍超出小额诉讼范围,甚至可能出现当事人虚增标的额以规避程序的情况。小额诉讼旨在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但其局限于有限的案件类型,难以有效实现“繁简分流”。

(二)一审终审,救济困难

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可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体现其“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然而,一审终审制却存在明显弊端:当事人和法院无法通过二审纠正错误裁判,当事人需承担不利后果,法官也面临审判结果正确性的压力。核心问题在于,一审终审下当事人救济困难,不服裁判只能申请再审,而再审成本高、耗时长,违背了小额诉讼高效解决纠纷的初衷。因此,一审终审制对小额诉讼程序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

(三)仍然缺乏独立性

从民诉法的法律条文结构来看,小额诉讼程序是“依附”于简易程序章节中的,即使是修改的民诉解释中有关小额诉讼的章节标题为“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这使得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存在模糊不清的关系,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事人是否会将二者混淆,法律专业人士甚至是法官会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简易程序的一种,是“更简易”版本,这对于案件中运用小额诉讼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在立法层面实现扩大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也是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制度的重要手段之一,2021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已经提升了小额诉讼的标的额基准,同时赋予了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这是对小额诉讼程序发展的进一步把握,但是面对日益多样的社会经济法律关系以及我国不断提升的经济水平,当事人之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仅满足于省级行政单位年均收入50%以下,以河北省为例,法院主动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应在22557元以下。适时扩大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标的额是对我国经济形势、社会发展形势的积极适应。虽然小额诉讼在法律规定上是针对金钱给付类案件,但是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小额诉讼对人身类案件适用的可能性,例如事实清楚、无财产及子女抚养争议的离婚类案件等。实现小额诉讼的“速裁特点”发展成类似刑事诉讼中的速裁程序。因此,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的、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的拓展,不仅仅是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发展,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与完善。

(二)增强当事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保障

1.增强当事人的异议权

现行民诉解释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但实践中因多数当事人对法律缺乏了解,且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旨在高效解决纠纷,往往在开庭前未能及时提出反对意见。尽管这是当事人的失误,但立法者应在未来立法中充分考虑司法实践现状,赋予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异议权,包括程序转换中的异议权,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减少其顾虑。这既体现了异议权设立的初衷,也是我国法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

2.增强当事人的救济权

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虽符合其高效率特点,但完全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可能过于绝对。为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未来立法可考虑赋予当事人条件上诉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允许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违法时提出上诉。由于小额诉讼审限短、审理快,可能存在错误,未来民诉法修订可增设条件上诉权,既保障裁判公正和当事人权益,又兼顾效率。此举有助于完善小额诉讼制度,为其发展奠定基础。

3.增强小额诉讼独立性

增强小额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是完善其制度的重要手段。与刑诉法中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分开规定不同,民诉法中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联系紧密。支持者认为小额诉讼不能脱离简易程序,否则可能扩大其弊端;反对者则认为应增强其独立性,以充分发挥其功能。笔者认为,程序独立如同个体独立,能充分实现其价值。推动小额诉讼程序独立是实现其立法价值的首要体现,增强其与简易程序的区分是必要要求。然而,2021年新修订的民诉法未改变其原有架构。因此,从立法层面将小额诉讼程序单独规定,使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价值平等,是确保其在民事审判中独立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结 语

自民诉法修改以来,精准识别案件类型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已然是落实繁简分流改革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面对社会经济形势快速变化和民事诉讼案件激增,推进小额诉讼程序是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重要举措。立足其基本价值,充分发挥其优势,分析不足并提出改革建议和思考,是进一步完善小额诉讼制度,使其成为推进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