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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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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法护安居 情系民生

日期: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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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通讯员 王 萌 江苏经济报记者 潘一嘉

2023年12月1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对一起户口迁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蒋某请求确认被告某市公安局迁出其户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该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户籍管理行政案件,对规范户籍行政行为、维护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江苏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发布,该案入选。本报记者对该案的主审法官李芙蓉进行了专访。

记者:李法官,您好!您是这起户口迁移纠纷案件的主审法官,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

李法官:翟某于2021年11月参与司法拍卖竞得周某、蒋某名下房屋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因周某、蒋某不同意将其户口迁出,2023年2月,翟某书面申请某市公安局将周某、蒋某的户口从案涉房屋中迁出。由于无法与周某、蒋某取得联系,某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通过在房屋所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周某、蒋某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二人在期限内仍未主动迁出。后某市公安局根据翟某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将周某、蒋某的户口迁至其居住地社区家庭户某二区223幢。周某、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行为违法,并要求将户口迁回原址。

记者:本案中因无法联系到周某、蒋某,公安机关通过社区公告栏张贴告知书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主张程序违法。法院为何认定该方式合法?

李法官:首先,本案中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登记至翟某名下,且原告周某、蒋某确实不具备在该房屋登记户口的条件。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在某居委会居务公开栏张贴迁移户口告知书的方式,告知原告拟迁移户口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其实核心在于“穷尽合理告知手段”原则。本案中,被告多次联系原告,原告并无反应,被告选择在其原住址所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告知书——这是最可能被原告知晓的渠道,原告当时也租住在同一小区,客观上更易获知信息。

此外,公安机关在公告期满后等待超半年才执行迁移,已充分保障原告权利救济时间,行政机关基于便宜、效率原则予以公示告知,并无不当之处,符合程序正义实质要求。

记者:原告主张其未实际看到公告,是否影响程序合法性?

李法官:这涉及行政告知的预期合理性标准。行政执法不能因相对人回避而中断或终止。本案中,公安机关选择张贴公告的社区公告栏是法定的信息公开公示场所,且该公告栏所在地正是周某和蒋某租房居住的小区。若要求相对人必须“实际知晓”,将导致恶意卖房人借失联逃避义务——这与户籍管理效率原则相悖。当然,案涉房屋被司法拍卖并被交付后,原户失去房屋所有权、居住权,其可以预见,也应当预见到户籍登记基础的丧失,这是直接的、当然的因果关系。

记者:判决强调“同一住所不可容纳两户”,这是否意味着户籍权必须依附于房屋所有权?

李法官: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精神,户籍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但户籍登记地址需以合法居住权为基础。本案房屋经司法拍卖完成所有权转移,原告已丧失房产权利,自然失去在此登记户籍的正当性。我国户籍制度以“人户一致”为原则,若允许原房主户口“空挂”,将导致新房主无法落户、学区资源错配、人口管理混乱等问题,“一物一权”,同理,“一房一户”,同一不动产排除两户家庭所有,故不予登记两户户籍。

记者:原告声称迁入地址“某二区223幢不存在”,法院如何认定?

李法官:关键证据在于某居委会出具函件,同意将某二区223幢作为社区家庭户供无法落户的群众挂靠。且二原告当前户口摘抄显示其户口性质已标注为“社区家庭户”,进一步印证了登记的规范性。

记者:公安机关将户口迁至“某二区223幢社区家庭户”有哪些考虑?

李法官:这体现了执法温度,社区家庭户是户籍改革的创新制度,专为无固定住所人员提供户籍“兜底”服务。本案中,公安机关并非简单“踢出”原房主户口,而是经社区同意后将其迁入规范管理的集体户,某居委会事前出具同意函件,迁移后原告仍享有选举、社保等各项公民权利,这种处置既解决了落户难题,保障原房主权益,又避免原房主脱离户籍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李法官,您认为这起案件对于推动户籍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有何积极作用?

李法官:首先,它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职权和程序,有助于规范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发布较早,规定较为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交通便利度提升,人口流动较当时情况发生很大变化,江苏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提供了实践指引。本案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房屋交易时户籍迁移的裁判规则空白,同时对公安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行为、相关行政程序如何把握等,结合行政法基本原则与相关文件精神,提供了参考。

记者:您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和户籍管理秩序有何重要意义?

李法官:本案系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引发的户口迁移争议,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原房屋权利人应履行迁出户口义务。这有助于解决二手房交易后的落户难题,实现“房权、住权、户权”转移闭环,保障房屋买受人基于所有权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二手房交易有积极促进作用。

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迁出原权利人户口并为新房主办理落户登记的行政行为,有助于维护户籍管理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将户籍登记与不动产交易形成接续效应。从微观上看,保障群众基于户籍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从宏观上看,保障基于国家户籍制度所建构的社会治理、人口管理体系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