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4-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海陵法院巧妙破解公司欠薪“执行难”

日期:06-16
字号:
版面:第A03版:江苏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通过执行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财产,成功执结一起欠薪案件,让申请执行人宋某拿到10万余元工资款。

宋某受雇于某超市管理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近几年,公司未能根据合同约定的工资金额每月足额向宋某发放工资。宋某与公司协调解决无望,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支持了宋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款15万余元的请求。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公司陆续给付宋某5万元,剩余10万余元一直未付,故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某超市管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执行干警并未言弃,决定继续做实线下调查,查找被执行公司的财产。但法院现场查找后发现,该公司已搬离注册经营地,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常年不在家,亦无法现场督促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此时,宋某提供了一条关键信息,称被执行公司设有7家分公司,询问执行干警可否执行分公司的财产。执行干警向宋某释明执行分公司的法律规定后,宋某向法院提交了执行分公司的申请书。海陵区法院依法作出执行分公司财产的裁定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成功查询、控制到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余元,案件得以实结。

被执行人为公司法人时,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分公司作为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分公司的财产,穷尽执行措施,实现自身债权。马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