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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星期六
当前报纸名称:江苏经济报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

日期: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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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T12版:理 论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概述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指根据不同的免责模式和基础理论,对债务人免除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从而使其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制度。而免责模式和基础理论由于存在不同的观点,导致免责的主体的确定、免责债务的范围以及免责考验期的设置等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因此,本文会着重对免责模式和基础理论进行探讨。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基于三种主要理论:债务人合作理论、人道主义理论和社会效用理论。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其困境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立法和司法现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个人破产立法,这部条例采用了限制主义模式来处理个人破产免责。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地方实践在浙江省司法改革中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司法领域,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颁布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操作规范(试行)》,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主体需满足特定条件:第一顺位申请人为具有浙江省户籍的自然人,或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且保持社保缴纳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达36个月以上的常住居民。

(二)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1.免责模式难以确定

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该条例选择了许可免责模式。这也是目前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免责模式。但是要确定适用于全国的个人破产免责模式,仍然存在些许问题,坚持不同的基础理论会导致不同的免责模式。比如社会效用理论,为了追求社会效用的最大化,那么采取许可主义模式更为妥当,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值得被免责。

2. 免责主体和免责债务的范围难以甄别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免责机制的构建面临双重法治命题。首先,免责主体的法定化确认虽可通过立法程序实现,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主体识别标准的适用困境。现代破产法理要求建立程序性审查机制,通过技术性甄别标准区分“诚实且非自愿型负债人”与“程序滥用型债务人”,这需要立法者在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再生保障之间构建精密的利益平衡框架。

其次,债务豁免的法定边界划定构成制度实施的关键性挑战。需建立类型学界定标准,采用市场性债务与非市场性债务的二元化分类模式。

3.传统观念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的束缚

现阶段,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最大困难,就是当前社会还没有形成个人破产的理念。“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偿,夫债妻偿”等传统理念仍然属于大多数百姓的观点。因此,如果突然在全国范围内突然实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将使公众普遍难以接受。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路径

(一)渐进式许可免责制度的建构路径

比较破产法学说研究显示,我国宜采用司法审查型免责机制作为过渡性制度安排。该主张的正当性源于三重制度优势:其一,当然免责制度因司法缺位可能导致债务豁免程序异化为逃废债工具,产生逆向选择效应;其二,裁量性免责制度契合司法能动主义需求,可通过法官的衡平审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合;其三,该模式与我国征信基础设施的阶段性特征形成制度适配,能够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免责要件的规范体系重构

基于风险社会理论,免责制度需构建双重规范要件:

在主体要件方面,应当突破传统的“善意非自愿负债主体”的单一认定标准,建立覆盖多元经营主体的复合型认定体系。范围要件方面,需采用“正向列举+负面清单”的立法技术:将市场性契约债务纳入免责范围,同时排除人身专属性债务及公共性债务。该分类标准借鉴欧盟破产条例第25条的立法经验,通过类型化技术实现风险分配的最优。

(三)健全监督机制——防止免责制度被滥用

1.设置合理的免责考验期起算点

我国现行免责时点制度存在双重范式:程序启动主义与清算启动主义。本文主张构建“清算终结主义”的时点认定规则,将免责考察期的起算时点设定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该制度设计的正当性源于三重维度:

第一,程序法维度,清算终结标志债务人财产分配完成,此时启动信用修复期(参照德国《破产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良好品行期”),契合“失权—复权”的制度逻辑链条。第二,债权人保护维度,设置除斥期间可有效防范程序滥用(借鉴美国破产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免责撤销制度)。第三,社会成本维度,该时点设计能使债务人的行为监督成本与债权人的风险防控成本达到边际均衡。

2.设立免责异议与免责撤销程序

一是要明确免责异议程序,应设定一个法定期限允许债权人提出异议。并且在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被免责以后,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债务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免除自己债务的,可以在一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债权。

3.设定债务人失权和复权制度

在失权上,根本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诚实地进行债务清偿,并防止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但同时也要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尊严,促进债务人的经济新生和社会融入。在复权上要简化复权程序,提高复权效率,让债务人尽快脱离旧债务的束缚。

结 语

从长远观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完善,将为中国法治社会注入新的活力。它不仅是市场经济“退出机制”的关键一环,更承载着推动社会共情、促进风险共担的深层使命——当法律既能严惩恶意逃债者,又能为诚信债务人托底,便能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架起信任的桥梁,让破产不再是人生的终点,而是反思的起点。这一制度的成熟,终将见证一个更包容、更理性的社会治理图景:既有对个体命运的人性化关照,亦有对契约精神的庄严守护;既为经济创新松绑,又为社会公平筑基。这正是法治文明在现代化进程中最动人的注脚。